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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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商事登记,1、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2、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3、商事登记的种类4、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管,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一)概念: 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二)特征: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立法:,(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 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2、称。(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 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 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 3、由相关企业法规定,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强制登记主义:非经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任意登记主义:任意选择,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准则主义:登记条件法定,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标准的,登记。,特许主义: 依政策性规定或长官意志,登记必须经过特别许可。只适用于金融、保险等特殊机构。,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准入控制的一种方式。(二)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其商誉。(三)商事登记制度

3、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及相关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 与登记管理机关,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分,法,一、商事登记的对象:,公司,非公司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3,1,2,二 分 法,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英国、美国、西班牙),法院为主管机关(德国、日本等),法院与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法国),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登记机关(荷兰),二、商事登记的机关(一)各国的不同规定:,(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

4、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审批为辅的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作了规定。 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二、变更登记:,(一)登记的对象已登记的商主体 (二)登记的原因: 因合并、分离、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5、、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变更等发生变化。 (三)我国的有关立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19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以及新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的相关规定,三、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的事由: 我国相关企业登记法规都规定,商主体因某种原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的程序: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

6、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二、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一)形式审查主义(二)实质审查主义(三)折衷审查主义 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7、,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三、核准发照:,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期限、明示驳回的根据等。) 四、公告: 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知晓。,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与监督管理,(一)对登记人的效力:,一、商事登记的效力,(二)情况不实的登记的效力:,在奉行强制登记的国家中,在奉行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中,未经登记或公告,不能发生使商主体设立、变更的法律效果。,在保护商号等特殊权利方面,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

8、力。,已登记的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根据已公布事实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登记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二、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一)商事登记监管的含义: 是指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基于商事登记而对商主体依法实行的监督管理。(二)登记主管机关的职权职责:登记、审查、年检(三)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已经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一个年度以后,还必须通过年度检验方能获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四)企业证照管理制度:(五)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公众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事项有关信息。,第六节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之检讨与理论建构,一、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检讨: (

9、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在形式上具有极度的分散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等。,(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向交易安全倾斜,对效益有所忽视。 (三)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在内容上既存在相互重叠的弊端,又有疏漏的法律“空白”、“盲点”。 (四)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间存在矛盾之处。 (五)立法未给申请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构筑合理而有效的机制。,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之理论构建,(一)放弃针对不同性质与形态的企业分别制定登记法规的做法,制定一部对商事登记作出全面规范的商事登记法。 (二)立法价值取向上,既应重安全,也应突出效率。 (三)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制度的完善: 1、应确立登记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 2、完善商事登记簿和相关文件的管理; 3、完善登记程序法制; 4、完善与登记有关的争讼及处理。,思考题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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