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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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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评价指标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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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评价指标表 街区、村镇名称: 市 县 镇(村、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盖章)指标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升降方法 最高限分 实际得分一、价值特色 701、历史久远度 (1)现存传统建筑、文物古迹最早修建年代民初 3 分;明、清年代 4 分;元代及以前 5 分 52、文物价值(稀缺性) (2)拥有文保单位的最高等级 县市级 1 分;省级 3 分;国家级 5 分 5(3)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原有建筑保存完好情况一级 6 分;二级 3 分;三级 1 分一级:原有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二级: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三级: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物(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63、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4)名人或历史事件等级 历史事件(名人):一级 3 分;二级 2 分;三级 1 分一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二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区域(省域或相当范围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三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本地(市、县域范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过重要作用。

34、历史建筑规模 (5)现存历史传统建筑面积 名镇:5000—7500 m 2为 1 分;7501-15000 m 2为 3 分;15001 m2以上为 5 分名村:2500 m 2-3500 为 1 分;3501—5000 m 2为 3 分; 5001 m2及以上为 5 分5(6)拥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等的数目1-2 处 1 分;3-4 处 3 分;5 处及以上 5 分注:每处宅院府第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5(7)传统建筑建造工艺水平 建造工艺独特、细部装饰精美 2 分;建造工艺、细部装饰水平一般 1 分25、历史传统建筑(群落)典型性(8)拥有体现村镇特色、典型特征古迹(指城墙、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300 年以上的古树等)2 处 1 分;3-5 处为 3 分;6 处以上为 5 分拥有 75%保存完好的城墙为 5 分;50%-74%为 3 分;49%及以下1 分 )5(9)拥有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数量1-2 条 1 分;3 条及以上 4 分注:长度不得低于 80 米,3 条及以上需相交,否则分值减半)46、历史街巷规模(10)拥有传统建筑景观连续的最长历史街区长度300 米及以下 1 分;301-500 米 2 分;501 米及以上 4 分。

4(11)聚落与自然环境和谐度 聚落自然环境优美 3 分;聚落自然环境较完好 2 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 1 分3(12)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街巷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 1 分;规划布局保持十分完整,具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或具有反映规划布局特色理论的为 3 分37、核心区风貌完整性、空间格局特色及功能(13)核心区面积规模 10ha 及以下 1 分;11-20ha 的 2 分;21ha 及以上 3 分 38、核心区历史真实性 (14)核心区现存历史建筑及环境用地面积占核心区全部用地面积的比例59%及以下 1 分;60—69%为 2 分;70-79%为 4 分;80-89%为 6分;90%以上为 8 分89、核心区生活延续性 (15)保护核心区中常住人口中原住居民比例60%及以下 1 分;60%—75%为 3 分;76%及以上 5 分 5(16)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数量1—3 个 1 分;4 个及以上 2 分 210、非物质文化遗产(17)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在全国范围内流传 2 分;在一定区域内流传 1 分。

2二、保护措施 3011、规划编制 (18)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 已编制规划 3 分;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 8 分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8(19)已对历史文化村镇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进行登记建档并实行挂牌保护的比例50%及以下 1 分; 51%—80%为 5 分;81%及以上 10 分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建筑古迹名称、位置面积、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10(20)对保护修复建设已建立规划公示栏已建规划公示栏的为 2 分 212、保护修复措施(21)对居民和游客具有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有则计为 2 分 2(22)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办法已制定 1 分;正式颁布为 2 分 2(23)保护专门机构及人员 有机构 2 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 3 分 313、保障机制(24)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10%及以下 1 分;11%—30%为 2 分;31%及以上 3 分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3总计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措施为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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