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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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一、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基础耦合在物理学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如两个线圈之间的互感是通过磁场的耦合。藉此推而广之,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把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之为耦合。作者认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耦合现象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也需要有社会条件,其中包括基础性条件和一般性条件。法律条件或法律环境是一般性条

2、件。第一,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引起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动力机制。没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可能采用市场机制,更不可能出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结合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劳动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展,整个国民经济成为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市场主体活力的发挥不仅与本行业的发展空间有关,而且与相邻行业的发展也有关联。各个单个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成败,不仅影响其自身的发展,同时或多或少地会影响相关联的企业或相邻行业,甚至影响国民经济的某一方面。因此,在生产力、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正如新古典综合派的创始人汉森在 1941年

3、财政政策和经济周期一文中所指出的:“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总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结合,是任何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一般要求。第二,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要求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实行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必须承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让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也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和权利。但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矛盾,往往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本身加以调节,这就需要第三者,主要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调节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之间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可见,从经济关系层次上看,也呼唤市场机制与

4、宏观调控的耦合。第三,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现实也要求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按竞争规律办事,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要求、然而,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过程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形成垄断。垄断的产生必然扼杀自由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所以,要保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授权政府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要求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性条件,还包括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开放性,尤其是对外开放、国际经济的频繁复杂的交流,也要求耦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要认真贯彻“实现

5、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的重要方针。江泽民同志在论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时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二者缺一不可,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单纯强调这一面、轻视或者忽视另一面,都不利于改革和发展大业。”如何使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消除可能出现的对立,真正达到和谐耦合,从法治角度看,我们应当研究促使二者耦合的法律手段和法律环境,尤其要认识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精合方面的特殊功能或作用。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法律环境在说明了能够使市场机制与

6、宏观调控耦合的基础性条件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促使二者耦合的一般性条件之一的法律环境或法律秩序;按照法理学的解释,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关系后所构成的有条不紊的、稳定的状态。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众多领域都需要法律调整,需要法律秩序作保障。同样,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中不能抛开法律手段和脱离法律环境。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的有利条件或因素。如何造成好的法律环境,其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基本的部门法之一,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贯彻平等、等价、自愿、

7、公平、诚实信用的调整原则。因此,民法的最主要职能是维护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与财产的等价交换,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的发挥,维护市场交换秩序。民法在保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健全和完善民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客观要求,我们不能轻视民法的作用。但是,民法主要从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自身的独立地位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能解决社会整体或宏观调控中的利益问题,也不主张政府权力涉入市场主体的组织经营活动。因此,市场失灵的许多问题在民法调整范围内得不到解决。管理市场、加强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必要的集中。这样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能缺少行政法部门。行政法调整涉及

8、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广泛领域的行政关系。行政法主要采取命令与服从的行政调整方法。所以,行政法的任务和职能主要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当然行政法也对经济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这样使它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但行政法的主要任务不是调整经济关系。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任务中,我们应当认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中的特殊功能。因为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过程看,“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机器职能发展需要的产物,同时它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的结果。” 1为什么经济法产生与现代市场经济相联系,“是

9、因为纯粹私有制及自由放任的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改采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理念和做法,扬弃绝对自由主义和公法、私法截然划分的传统,由国家政权涉入生产流通过程乃至企业组织经营之结果。” 2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

10、的法律形式。三、经济法对市场机制的引导和保护对市场机制的弓引导和保护,可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协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防范和制止市场机制作用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冲突。经济法在对市场机制的引导和保护方面,具有其特殊的作用,正是这些作用的发挥促进着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第一,经济法通过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如企业和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规定受政府指导或管理的市场主体的不同组织形式、领导体制;确认它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它们成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它们的权益以及它们与政府的关系等。经济组织法的这些调整作用,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着合格的市场主体源源不断

11、地进入市场,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不能进入市场;二是从法律上激励着进人市场的主体不断进取;三是从法律上引导市场主体的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方向。这些调整作用,既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又使它们受到宏观调控的约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需要这种广泛的市场主体的组织基础。第二,经济法通过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维护市场流通秩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经济合同曾是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指令的工具,过多存在行政干预,这是它的弊病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全盘否定经济合同的作用,重新拾起“契约自由”的老一套。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标准化、高效率、宏观调控因素等,也应当反映在经济合同法中。所以我们不主张一刀切的简单化做法,

12、还是要考虑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精合的特点,修改和完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使它真正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制度。第三,竞争法是经济法鼓励市场主体正当竞争、适度规模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的重要制度。竞争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因此它充分地体现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要求。此外,经济法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等,都有引导和保护市场机制的作用,都在不同方面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四、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强化经济法在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引导市场主体利益向宏观经济目标倾斜的同时,还注重对宏观调控措施或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以优化宏观调控功能。宏观调控,即宏观经

13、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广义理解也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他措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历史经验表明,微观经济越活,市场化进程越快,要求宏观调控越有力和有效。如何使宏观调控既有效地促使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又有力地管住国民经济协调平衡发展,这就需要促使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相互适应,真正达到内在的耦合。任何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都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规范,实际是指经济法对政府宏观经济行为的规范。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第一,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财政行为是政府的主要宏观

14、经济行为,它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的活动。政府通过扩张性或紧缩性的财政措施的不同影响,作用于经济运行,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分扩张或收缩,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经济法主要通过预算法律制度,规范各级政府的预算行为;通过税法规范政府的税收行为。经济法不仅强调促进财政行为在稳定宏观经济方面的作用,也注重对市场主体的鼓励和保护,广开财源、培养财源,公平税负,依率计征,以有利于市场机制的运行。第二,经济法通过银行法、货币法、外汇和外债管理法等,规范政府的金融活动,保障政府货币政策的贯彻,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加强金融法,不仅能够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特

15、别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减少其金融风险,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三,经济法通过计划法、产业政策法和投资法,规范政府在这些方面的经济行为,增强宏观调控体系的功能。按照经济法理论的要求,政府的计划手段,不是行政手段,运用计划手段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尤其是价值规律,计划的指标体系也应以指导性指标为主,这样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真正使计划和市场在经济法的作用下耦合起来。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行为,按照经济法的要求,除了服务于宏观调控需要外,还必须考虑市场机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的问题。第四,反垄断法是经济法规范和制止政府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要手段。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垄断破

16、坏公平竞争环境。垄断不仅存在于企业、公司的身上,同时政府的某些垄断行为如封锁市场,也扼杀竞争。因此,通过反垄断法制止政府的垄断行为,是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保障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内在要求。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表现得最为典型。在我国,目前行政性垄断,部门、地区的封锁还相当严重,如果不消除这些阻碍市场竞争发展的拦路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健康运行。因此,国家应当抓紧制定反垄断法,使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合,构成完整的竞争法体系。注释: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1995 年版,第 l 页。2 史际春、徐孟洲著:经济法,台北 1994 年版,第 4 页。出处:经济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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