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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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 县(市、区) 乡(镇)供销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乡(镇)供销合作社(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本乡(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团体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接纳农民、城乡居民、工商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社员)自愿加入。第二条 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社办社原则。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化现代;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成为党委、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第四条 本社依法

2、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个人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权利,履行社员社义务。第七条 本社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八条 本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自下而上组织农民入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承接县(市、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乡(镇)分会的职能;(三)建设农业生产

3、资料、日用品、再生资源、食盐、烟花爆竹等连锁销售终端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引领社员拓展经营业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四)对社员开展对外经贸、技术、信息、资金互助、信用担保等服务。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服务社,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五)监督、管理和运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指导社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诉求,

4、争取扶持政策;(八) 提供社员需要的其它服务。第三章 社员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农民、城乡居民、工商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第十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个月向本社理事会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进行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二)按规定交纳股金;(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守法、诚信经营;(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社员(代

6、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农民身份的社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70%。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二)监事会(执行监事)建议时;(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社员代表提出时。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

7、过本社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五)审查和决定本社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议程和内容,理事会须于会前一个月通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理事人组成,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8、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章程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六)批准新社员接纳和老社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备案。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执行监

9、事)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主任(执行监事)1人、副主任人、监事人组成,任期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职权:(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执行监事)工作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财 务第二十五条 本社的资金

10、来源:(一) 社员股金;(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四)银行贷款;(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六)捐赠;(七)其他。第二十六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一)公积金,按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按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四)按社员与本社交易数量(额)返利;(五)股金分红;(六)其他。盈余分配方案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第二十七条 社员认交本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社员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 各团体社

11、员、个人社员入股本社的资本,按比例持有本社股权,由本社统一运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本社资产。第二十九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三十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社法定地址为县(市、区)乡(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乡(镇)供销合作社。本章程自乡(镇)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乡(镇)供销合作社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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