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6454510 上传时间:2017-09-1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我国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747 条第二款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 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

2、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各出资 30 万元购置一套房屋。甲乙二人因生意缺钱,可以眦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向银行抵押并获得贷款 60 万元。如果甲乙二人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借款,丙对甲乙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丙可以向甲乙二人各支付 30 万元,甲乙二人在向银行还贷的同时,也消灭了与丙的按份共有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