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http:/ 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一、共同加害行为1、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2、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4)共同侵权的行为
2、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二、共同危险行为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http:/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