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安厅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业务指南陕西消防网 | 时间:2011/10/8 9:22:09 | 文章来源:陕西省消防总队建审处| 作者:建审处| 点击数:490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范围(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1.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除上述 1、2 所列范围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0000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业务分工(一)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及验收:1、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含本数,下同)的民用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80,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3、工程造价超过 30 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4、国家级、省级单位和涉外重点建设项目;5、其他性质重要、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二)除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及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按地域由各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及验收。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以及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资料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除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三类情形,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①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②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③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建筑总平图,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平面及施工图变更意见)(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六)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时限(一)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二)自受理消防验收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六、收费情况: 均不收费七、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 15 号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八、咨询投诉审核业务咨询: 029-86167579验收业务咨询: 029-86167580投诉监督: 029-86167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