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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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局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2 篇)范文 (一)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施“绿满”大行动的目标,推动“生态 X”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XX3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林业管理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均适用

2、本办法。二、责任划分各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长、国有林(农)场场长和镇级林业站长为主要责任人。三、主要职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镇以及机关、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

3、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八)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

4、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 (市、区) 要组建 100 人以上,镇级要组建 30 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四、责任追究(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 场、开发区等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 10 公顷以上的。2、全年发生 1 宗以上森林火灾(火警)的。3、森林防火

5、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4、在防火期没有组织野外火源管理巡逻队伍,巡护力度不大的。5、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二)县(市、区) 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 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 0.5的。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 100 公顷以上的。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

6、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5、森林火灾破案率达不到 65%的。(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 场、开发区等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 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1、对省、市、县( 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敷衍塞责,各项预防措施不落实,全年发生以下森林火灾(火警) 的:(1)有林面积 7000 公顷以下的辖区,发生 2 宗以上。(2)有林面积 7000 公顷以上 14000 公顷以下的辖区,发生 3 宗以上。(3)有林面积 14000 公

7、顷以上的辖区,发生 5 宗以上。2、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主要领导无特殊原因在 2 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4、所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地区( 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5、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积极组织人员清理火场,造成“复燃”带来重大损失的。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 100 公顷或连续 12 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7、辖区内,

8、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符合如下情形的:(1)有林面积 7000 公顷以下的辖区,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 100公顷以上;(2)有林面积 7000 公顷以上至 14000 公顷以下的辖区,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 150 公顷以上;(3)有林面积 14000 公顷以上的辖区,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200 公顷以上。8、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火情的。(四)县(市、区) 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 200

9、公顷或连续 24 小时尚未扑灭的。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 100 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林业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4、扑救森林火灾因指挥失误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安全事故的。5、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 1的。(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预防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

10、 30 公顷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负有领导责任,但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文( 二)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11、机制,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汪清林业局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职工群众,及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有关单位领导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一)森林防火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未按要求对辖区林地林木,划

12、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二)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森林火灾预警响应预案和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五)未按要求配备各种扑火机具、设备和固定巡查宣传工具的;(六)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的,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的;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七)未执行防火 24 小时值( 带)班制度的;(八)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九)发生森林火灾后,不及时向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虚报灾情的;(十)扑救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

13、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的;(十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 (带)班人员擅离岗位,单位防火值班电话 (电台)无人接听或长时间打不进的,贻误防火工作的;(十二)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的;(十三)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后,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十四)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定岗定位。发现一次不在岗的;(十五)护林员在巡护范围内发现有人在林区野外用火而未及时制止的;发生林火时,护林员未能及时发现报告的,对护林员予以辞退。第六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一) 款至第(六)款规定的,责令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违

14、反上述第五条,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规定的,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处罚,依据情节轻重,直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全年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未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2、全年发生二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一起较大森林火灾的,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3、全年发生二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一起重大森林火灾的,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防火期内,违法野外用火的 ;(二)防火期内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尽职不到位,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处罚,并追究责责任。第十条 森林公安局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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