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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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布告我市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富于革命传统的城市,文物古迹非常丰富。保护好文物古迹,对于继承祖国优秀历史遗产,建设高度精神文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特布告如下:一、在市范围内,一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盗窃和擅自运往国外。对破坏、盗窃文物的犯罪活动,要坚持打击。二、凡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公布保护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妥善管理。非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挖沟取土、打井开渠;严禁开山采石、烧荒、放牧、乱砍林木及

2、其他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或影响环境美化活动,所有使用文物保护建筑物的单位,必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乱拆、乱改、乱建或破坏、改变文物面貌。凡不利于文物保护的使用单位,经国家、省、市研究认为必须迁出的,应限期迁出。三、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买卖。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在生产建设和施工中,如果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处理。四、人民银行、供销社、废品收购站、造纸厂等单位收购的文物,如古代金银器、铜器、铁器、古旧图书、字画、文献资料等,不得擅自处理,应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五、流散在民间的传世文物,统一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购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各县、区公安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和文物管理部门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对非法收购、游乡收购、盗走文物者要依法惩处。六、保护文物,是一项光劳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识,进行保护祖国文物的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造成“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把广大干部、群众动员起来,同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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