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及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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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 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一)受压元件焊缝; (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 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

2、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 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 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 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 JB4734铝制压力容 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 GB50236 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 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简 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

3、构领导下进行 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 1)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 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 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至少应有 1 名从事焊接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 上)人员担任

4、主任或副主任,具有 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 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 1 名,当 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 员 1 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不少于 1 0 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 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 应蛤有管理不少于 100 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

5、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审查焊工资格; 3、确定考试内容; 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5、对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8、发放焊工钢印; 9、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 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 工和

6、焊工考试监管会。 第六条第六条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 和材料种类),须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 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 全监察机构批准: (一)长输管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 (三)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四)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 3 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第七条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 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 考试。

7、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 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 知识考试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第九条第九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 6 个月。 第十条第十条在焊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相应基本知识 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焊接方法; (三)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基本知

8、识考试有效期内,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焊接安全知识和规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 (三)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特点和 焊后热处理; (四)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 使用与保管; (五)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 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七)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 (八)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九)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

9、返修; (十)焊缝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特点、适用范围、 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 (十一)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十二)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焊 接工艺评定、焊工考核和管理规则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记入焊 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查记录应记入焊工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应从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 及试件形式等方面进行考核。焊接方法分类及代号见表 1,焊条类别、代 号及适用范围见表 2,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见表 3,各种试件

10、形式、位置 及代号见表 4,焊接要素见表 5。 表 1 焊接方法分类及代号 焊接方法代号 焊条电弧焊SMAW 气焊OFW 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GMAW(含药芯焊丝电弧焊 FCAW) 埋弧焊SAW 电渣焊ESW 摩擦焊FRW 螺柱焊SW 表 3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表 类别 代 号 典型钢号示例 碳 素 钢 I HP295 HP325 HP345 HP365 I I L245 L290 L320 L360 L415 L450 L485 L555 S240 S290 S315 S360 S385 S415 S450 S480 低合金 钢 12CrMo 12CrMoG 15CrMo

11、15CrMoR 15CrMoG 14Cr1Mo 14Cr1MoR 12Cr1MoV 12Cr1MoVG 12Cr2Mo 12Cr2Mo1 12Cr2Mo1R 12Cr2MoG 12Cr2MoWVTiB 12Cr3MoVSiTiB 马氏体钢、铁素体不锈钢 I I I 1Cr5Mo0Cr131Cr13 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 钢 I V 0Cr19Ni9 0Cr18Ni9Ti 0Cr18Ni11Ti 00Cr18Ni10 00Cr19Ni11 0Cr18Ni12Mo2Ti 00Cr17Ni14Mo2 0Cr18Ni12Mo3Ti 00Cr19Ni13Mo3 0Cr19Ni13Mo3 0Cr23Ni

12、13 0Cr25Ni20 00Cr18Ni5 Mo3Si2 表 2焊条类别、代号及适用范围 焊条类别 焊条 类别 代号 相应型号 适用焊件 的焊条范 围 相应标准 钛钙型F1Exx03F1GB/T5117 GB/T5118 GB/T983 (奥 氏体、双相 钢焊条除 外) 纤维素型F2 Exx10,Exx11,Exx10-x, Exx11-x F1,F2 钛型、钛 钙型 F3 Exx15,Exx16 Exx18,Exx48 Exx15-x,Exx16-x Exx18-x,Exx48-x Exxx(x)-16,Exxx(x)-17 F1,F3 低氢型、 碱性 F3J Exxx(x)-15,Exx

13、x(x)-16, Exxx(x)-17 F1,F3, F3J 钛型、钛 钙型 F4Exxx(x)-16,Exxx(x)-17F4 GB/T983 (奥 氏体、双相 钢焊条) 碱性F4J Exxx(x)-15,Exxx(x)-16, Exxx(x)-17 F4,F4J 表 4 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 试件形式试件位置代号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 平焊1G 横焊2G 立焊3G 仰焊4G 管材对接焊缝试件 水平转动1G 垂直固定2G 水平固定向上焊5G 向下焊5GX 45 o 固定向上焊6G 向下焊6GX 管板角接头试件 水平转动2FRG 垂直固定平焊2FG 垂直固定仰焊4FG 水平固定5FG 45 o 固

14、定6FG 螺柱焊试件平焊1S 横焊2S 仰焊4S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试件钢号或焊材变化 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一)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 接该类别其他钢号时; (二)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 (三)除类外,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 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 (四)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后,焊接其它类别钢号时; (五)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

15、、焊剂型号、保护 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一)改变焊接方法; (二)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 手工焊考试合格, 从事焊机操作工作时; (三)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 焊机操作考试合格, 从事手工焊工作时; (四)表 5 中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 和 08 之一改变时; (五)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表 11 规定的适用范围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 一种焊接方法进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不同焊接方 法进行组合考试,或由两名(或以上

16、)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相同或 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焊工的组合考试试 件,厚度不得小于 20mm。 表 5焊接要素及代号 焊接要素要素代号 手工钨极气体保护焊填充金属焊丝 无01 实 芯 02 药 芯 03 机械化焊 钨极气体保护焊自动稳 压系统 有04 无05 自动跟踪系统有06 无07 每面坡口内焊道单 道 08 多 道 09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考试试件 (一)试件形式 各种试件形式如图 1 所示,主要包括:对接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 件、 螺柱焊试件和堆焊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接头形式见图 2。对接焊缝试件 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 双面焊、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部分焊透的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 垫。 (a ) 平焊试件(b) 横焊试件(c) 立焊试 件d) 仰焊试件 代号 1G代号 2G代号 3 G代号 4G (A)板材对接焊缝试件(无坡口时为堆焊试件) (a)水平转动试件(b) 垂直固定试件(c) 水平固定试 件(d) 45 o 固定试件 代号 1G (转动)代号 2G代号 5G、 5GX (向下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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