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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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务1 / 4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成年人并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部分现有法律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会加重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实务2 / 4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

3、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救助义务、对特定主体

4、在特定情况下负救助的义务。他们见死不救需要负法律责任。已有案例中,见死不救者被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是因为当事人具有法律特定义务。如:04 年湖南常宁市 9 岁小女孩丽丽(化名)被歹徒强暴,受害者家属 3 次报警而无民警出警,当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吴志刚拘役 6 个月。但我并不赞成将见死不救纳入全体公民的法律管理中。原因: 法律实务3 / 41、见死不救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法律最基本的制定理念是让人不能为恶,制定时认为人都是中性或者趋向恶的。而让见死不救者承担法律责任是要求人不得不为善,这偏离了法律制定的基本理论。而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5、,属于以暴制暴的的强制力规范。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意味着国家强制人民,违反了国际主义人道精神,侵犯了人权。2、这种办法不能提高公民的积极性,反而会使人产生害怕与畏惧的心理。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如果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那么公民生活可能动荡不安、社会秩序将动荡不定,会让人们成天诚惶诚恐。如果这样定罪,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河边湖畔,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3、这么做并没有办法做到监督和取证,且标准难以确定,没有其存在的意义。什么是见死不救?如果我救了,可是对方还是陷入危险之中呢?而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见死而

6、救. 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都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中国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4、对一些特定职业的人员或者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有这种不作为法律实务4 / 4的行为是可能触犯法律的。对社会特殊人群,明确的“惩恶”规定,有助于社会主流道德建设,也助于维护法律权威。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人士见危不救,要明确规定刑事责任。5、将见死不救列入法律管理体系源于很多人见死不救。为何人们会见死不救?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人

7、心的冷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见死而救者的保护不够,人们不敢救,人们害怕成为下一个“彭宇” 。国外有一案例:2004 年,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后来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其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州议会以 75:0 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款 ”。最终,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因此,国家首先应该健全相关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消除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人们见死才敢救。然后建立激励措施,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鼓励人民积极见义勇为,在他人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能够积极大胆地提供救助。综合以上原因,我认为,见死不救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这种现状并不能用法律来限制,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道德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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