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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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59Z 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59Z 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59Z 章 第 7B 条注册的续期及重新确认生效(1)注册安全主任如欲将他根据第 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注册续期,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9 个月内,向劳工处处长呈交符合认可格式的续期申请书。(2)凡注册安全主任根据本条申请将注册续期,而劳工处处长于该注册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对申请作出决定,则除非申请被撤回,或该注册根据第 9 条被取消,或根据第 10 条被暂时吊销,否则该注册在劳工处处长作出决定前仍然有效。(3)根据本条获续期的注册于若无第(

2、2)款的规定该注册便应届满之日的翌日生效,有效期为 4 年。(4)任何根据第 7(2)条注册的人的注册如已期满失效,但他欲将该注册重新确认生效,则不得根据第 7 条重新申请注册,而须向劳工处处长呈交符合认可格式的要求将该失效注册重新确认生效的申请书。(5)如劳工处处长批准将失效注册重新确认生效,有关注册须自该项批准作出之日起重新确认生效,有效期为 4 年。(6)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劳工处处长可酌情决定将根据第 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可就该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施加他认为适当的条件。(7)劳工处处长除非信纳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的 4 年内已完成总共不

3、少于 100 小时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专业进修计划,否则不得批准任何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的申请。(8)就第(7)款而言,“专业进修计划”(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指一项劳工处处长认为与注册安全主任的需要及专业水准有关、提高专业才能并符合劳工处处长不时发出关于该方面的指引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计划或方法(不论是否需要上课)。 (2002 年第 99 号法律公告)(9)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但其注册已根据第 9 条被取消的人。(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第 59Z 章 第 8 条处长须向申

4、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1)凡劳工处处长根据第 7 条将任何人注册或拒绝将任何人注册为安全主任,或根据第 7B 条将或拒绝将该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他须随即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送达该人。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2)凡劳工处处长拒绝将某人注册为安全主任,或拒绝将某人的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书须包括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a)其拒绝理由的充分陈述;及(b)列明第 12 条的有关条文的批注。第 59Z 章 第 9 条取消注册如有以下情况,劳工处处长可将根据第 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人的注册或根据第 7B 条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的该注册取消

5、(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a)劳工处处长认为该项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是以欺诈方法取得;或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b)劳工处处长不再信纳任何根据第 7(3)条必须得到他信纳的事项。第 59Z 章 第 10 条暂时吊销注册(1)任何人如已根据第 7 条注册为安全主任或其注册已根据第 7B 条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而劳工处处长觉得该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执行本规例规定的安全主任职责,则劳工处处长可向该人送达通知书,述明他拟暂时吊销该人的注册以及采取该项行动的理由,并要求该人在该通知书送达后 14 天内,以书面提出不应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的因由。 (2002 年第 100

6、号法律公告)(2)凡根据第(1)款向任何人送达通知书后(a)该人并无以书面提出不应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的因由;或(b)劳工处处长认为该人未能以书面提出不应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的良好因由,则劳工处处长可藉书面通知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吊销期间须在该通知书内指明,以不超过 12 个月为限。第 59Z 章 第 11 条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通知书(1)凡劳工处处长根据第 9 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 10 条暂时吊销注册,他须随即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送达(a)被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人;及(b)雇用该人的工业经营的东主。(2)第(1)款所提述的每份通知书须包括(a)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理由的充分陈述;及(b)列明第

7、12 条的有关条文的批注。第 59Z 章 第 12 条上诉(1)任何人(a)被劳工处处长拒绝根据第 7 条将其注册;(aa)被劳工处处长拒绝根据第 7B 条将其作为安全主任的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b)根据第 9 条被取消注册;或(c)根据第 10 条被暂时吊销注册,可在接获劳工处处长就上述任何决定而作出的通知后 28 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根据第 9 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 10 条暂时吊销注册的任何决定,在根据第(1)款遭提出上诉时,须自上诉提出之日起暂停实施,直至该宗上诉被处理、撤回或放弃为止;但如劳工处处长认为暂停实施会违反公众利益

8、,且有关该决定的通知书载有表明此意的陈述,则不在此限。(3)行政上诉委员会就上诉作出裁定后,劳工处处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有关该裁定的通知书连同对有关决定的陈述,送达雇用上诉人的工业经营的东主。(1994 年第 6 号第 38 条)第 59Z 章 第 13 条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公布凡劳工处处长根据第 9 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 10 条暂时吊销注册,他须安排于下述时间将有关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公告刊登于宪报(a)如无人根据第 12(1)条提出上诉,则在该条所提述的 28 天期间届满时;或(b)如有人根据第 12(1)条提出上诉,则在行政上诉委员会维持劳工处处长的决定时。(1994 年第 6 号第 39 条)第 59Z 章 第 14 条安全主任的雇用第 IV 部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的雇用及职责(1)附表 4 第 1 段第 1 栏所指明的工业经营的东主,须按附表 4 第 1 段第 2 栏相对处所显示的方式雇用全职安全主任。(2)工业经营的东主不得雇用任何人为安全主任(a)除非该人当其时(i)是根据第 7 条注册;及(ii)并非根据第 10 条被暂时吊销注册;及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b)以履行受雇为安全主任者根据第 15 条须履行的职责以外的任何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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