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6407306 上传时间:2017-09-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59Z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59Z 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59Z 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59Z 章 第 15 条安全主任的职责(1)受雇为安全主任的人的职责,是协助有关的工业经营的东主促进在其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为该目的而进行以下各项(a)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应予采取的措施向东主提供意见,并在东主批准下实行该等措施;(b)检查该工业经营,或指示任何在其内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检查该工业经营,以决定是否有任何机械、工业装置、设备、器具或工序或在该工业经营中进行的任何类型工作,属于可造成任何在该工

2、业经营中受雇的人有受身体伤害危险的性质;(c)将根据(b)段进行的任何检查的结果向东主报告,并就该检查结果而应予采取的任何措施(如有的话)作出建议;(d)协助监督任何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e)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对下列各项应予进行的任何修理或维修工作,向东主提供意见(i)组成该工业经营的任何处所;(ii)在该工业经营中使用的任何器具、设备、机械或工业装置;(f)就在该工业经营中发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险事故的情况,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或安排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意外或危险事故的发生向东主作出建议;(g)就任何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受到身体伤害的情

3、况,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或安排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以及就防止有人受同类身体伤害事故的发生向东主作出建议;(h)就在该工业经营中发生的每宗致命意外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致命意外的发生向东主作出建议;(i)收取、讨论及加签每份由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根据第 17(1)(b)(iv)条向他呈交的报告;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j)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或之前,拟备并向东主呈交一份第(2)款所规定的报告;及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k)就在该工业经营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向东主提供意见,包括以下的职责(i)协助订定、修改及检讨该工业经营的安全及健康政策;(i

4、i)协助举办安全及健康训练计划;(iii)协助制定内部安全规则及规例;(iv)协助实施安全及健康计划、活动、安排及措施;(v)协助设立安全委员会及实施其建议;(vi)协助分析工作危险、评估潜在危险、找出危险状况及承受危险的情况;及(vii)协助执行与促进安全、保健及个人防护有关的计划。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2)根据第(1)(j)款呈交的报告,须按认可格式作出。 (1994 年第352 号法律公告)第 59Z 章 第 16 条安全督导员的雇用附表 4 第 2 段第 1 栏所指明的工业经营的东主,须按附表 4 第 2 段第 2 栏相对处所显示的方式雇用安全督导员。第 59Z 章

5、 第 17 条安全督导员的职责(1)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的职责为(a)协助在有关的工业经营中受雇为安全主任的人执行本规例所订的安全主任的职责;(b)协助负责有关的工业经营的东主,促进在其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为该目的而进行以下各项(i)就任何人遵守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而订的安全或保护标准,向东主或向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为安全主任人提供意见;(ii)就遵守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而订的安全或保护标准,对任何人作出监督;(iii)促进该工业经营中的工作安全进行;及(iv)在每星期的最后一日或之前,拟备并呈交一份第(2)款所规定的报告,如在该工业经营中并无人受雇为安全主任,则呈交予东

6、主,如在该工业经营中有人受雇为安全主任,则呈交予该安全主任。(2)根据第(1)(b)(iv)款呈交的报告,须按认可格式作出。 (1994 年第 352 号法律公告)第 59Z 章 第 18 条安全督导员的更换(1)凡处长觉得任何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执行本规例所订的职责,处长可向雇用该人为安全督导员的工业经营的东主送达书面通知,指示该东主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不少于 14 天的时间届满前,雇用另一人为安全督导员。(2)根据第(1)款获送达通知书的工业经营东主,须遵从指示,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届满前雇用另一人为安全督导员。第 59Z 章 第 19 条东主须提供的设施第 V 部东主的

7、责任对于本规例就在工业经营中受雇为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的人所订的职责,工业经营的东主须(a)确保该等职责是在其监督下执行,或是在直接及有效控制该工业经营所进行的工作的人的监督下执行;(b)提供妥善执行该等职责所需要的一切协助、设备、设施及资料;及(c)确保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无须执行在性质或程度上会妨碍妥善执行该等职责的其他工作。第 59Z 章 第 19A 条告示的展示(1)工业经营的东主(a)如属附表 4 第 1(a)、(c)、(e)或(g)段第 1 栏所指明并根据第 14(1)条的规定雇有一名安全主任者,须在该名安全主任受雇工作的工业经营中的显眼地方展示告示;或 (2002 年第 100

8、 号法律公告)(b)如属附表 4 第 1(b)、(d)、(f)或(h)段第 1 栏所指明并根据第 14(1)条的规定雇有一名安全主任者,须在组成该名安全主任受雇工作的工业经营的每一处所或地盘的显眼地方展示告示,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告示须按认可格式拟成,并以中英文列明东主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安全主任的姓名、联络电话号码及职责。(2)工业经营的东主(a)如属附表 4 第 2(a)、(c)、(e)或(g)段第 1 栏所指明并根据第 16 条的规定雇有一名安全督导员者,须在该名安全督导员受雇工作的工业经营中的显眼地方展示告示;或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b)如属附表 4 第 2(b)、(d)、(f)或(h)段第 1 栏所指明并就其工业经营的任何处所或地盘而根据第 16 条的规定雇有一名安全督导员者,须在该处所或地盘的显眼地方展示告示, (2002 年第 100 号法律公告)告示须按认可格式拟成,并以中英文列明东主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安全督导员的姓名、联络电话号码及职责。(1994 年第 352 号法律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