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W章 第4条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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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571W 章 第 4 条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规则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571W 章 第 4 条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规则的主要内容。第 571W 章 第 9 条稳定价格行动中期及之后的披露(1)在根据第 7(1)(b)条行使或局部行使期权而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同意认购任何有关证券后,稳定价格操作人须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出公开宣告(不论由或代有关的要约人或稳定价格操作人发出),述明依据该次行使或局部行使该期权而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同意认购有关证券的数目,以及事后可在该期权的任何未行使部份下供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同意认购的有关证券的数目。(2)在稳定价格期间结束后的

2、 7 天内,稳定价格操作人须确保发出载有附表 3 规定的资料的公开宣告,不论该宣告由或代有关的要约人或由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发出。第 571W 章 第 10 条对稳定价格行动的限制(1)稳定价格操作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a)在厘定该有关证券的要约价时,该有关证券或获得该有关证券的权利的市场价格已是或可合理预期是非真实的价格;及 (b)该稳定价格操作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市埸价格之并非真实,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任何人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或本条例第 XIV 部的罪行的任何行为。(2)稳定价格操作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a)有关证券是债务证券;(

3、b)该等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权益证券或授予购买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及(c)转换、购买或认购的条款仍未是公开宣告的标的。(3)凡(a)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或其有联系者在与关乎有关证券的要约有关连的情况下,具有向要约人购买或认购有关证券的期权或其他权利;及(b)该期权或权利可在首次公开宣告日期后及在稳定价格期间内或之后行使或引用,则除非已在有关的要约文件中披露该期权或权利的存在及其主要条款,否则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在以上情况下,不得就该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第 571W 章 第 11 条稳定价格行动中的定价限制(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是在附表 2 第 2 栏指

4、明的时间或情况下作出,则在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基本稳定价格行动的过程中,稳定价格操作人不得就该有关证券而以超过在该附表第 3 栏中相对于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情况之处指明的价格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2)第(1)款的禁止不适用于就债务证券而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 第 571W 章 第 12 条稳定价格行动的管理(1)就稳定价格操作人须确保就他已采取或将会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而言(a)第 8 及 9 条指明的披露的规定已获遵从;(b)(凡有关证券在或将会在认可证券市场或海外证券市场交易,或透过或将会透过使用有关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交易,而营办该认可证券市场的认可交易所、该海外证券市场的营办者或获授权

5、提供该服务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规定须就可能在稳定价格期间就有关证券采取的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获得知会)该规定已获遵从;及(c)在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为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而由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委任作为其代理人的任何人遵从本规则的适用规定。 (2003 年第 45 号法律公告)(2)除非稳定价格操作人(a)已设立第 13 条所规定的纪录册;及(b)已就较早前在与有关的要约有关连的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遵从第 13 条的纪录规定,否则不得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就任何有关要约而采取的任何稳定价格行动的过程中,除就有关要约而委任的

6、稳定价格操作人外,任何人不得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 (4)稳定价格操作人可根据以下条款委任任何人作为其代理人,以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a)使代理人向该稳定价格操作人负责的条款;及(b)使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就该代理人的行为向他人负责,犹如该行为是该稳定价格操作人作出的条款。(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有关要约的稳定价格期间,稳定价格操作人不得以主事人身分,与他根据第(4)款委任的就有关的稳定价格行动而代他行事的任何代理人,就关乎该稳定价格行动的任何有关证券订立任何交易。(6)如在交易时,稳定价格操作人及代理人均不知道或并非理应知道其对手方的身分,则第(5

7、)款不适用。(7)就第(5)款而言,“交易”(dealing) 并不包括由稳定价格操作人以主事人身分发给它根据第(4)款委任的代理人指示,以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就任何有关证券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第 571W 章 第 13 条就已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备存纪录第 4 部稳定价格行动纪录册(1)稳定价格操作人必须就本规则根据第 3 条而适用的有关证券的每项要约,设立及备存纪录册。 (2)稳定价格操作人必须确保第(1)款所提述的纪录册载有即时或就每个营业日逐日更新的以下各项资料(a)根据第 12 条委任的所有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每名代理人的委任条款细节;(b)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就每名代理人所

8、规定的一般性参数(包括初步稳定价格),以及有关参数的通讯、更改及撤销日期及时间;(c)在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达成的每项交易的细节,包括(i)有关证券的种类;(ii)有关证券的单位价格;(iii)在交易中的有关证券的数量或总值;(iv)交易的日期及时间;及(v)交易的对手方的细节;(d)有关证券的分配细节(受要约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获分配数额);及(e)不属为就本规则附表 2 第 2 项厘定价格上限而由该稳定价格操作人或按照他发出的指示而以高于当时的稳定价格的价格达成的交易的细节(限于稳定价格操作人所知的范围内)。(3)纪录册必须(a)备存于香港;或 (b)能够在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收到根据第 14

9、条有权查阅该纪录册的人的取览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被带往香港或在香港重组。(4)如有关的纪录册并非以英文或中文备存,则须能够在第(3)款所提述的 48 小时的期间内被转换成为英文或中文。(5)有关的纪录册必须在稳定价格期间终结后,保存至少 7 年。第 571W 章 第 14 条查阅纪录册(1)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凡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该有关证券的任何要约人可在有关的稳定价格期间结束后的 3 个月内,藉向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给予书面通知,查阅根据第 13 条备存和维持的纪录册。(2)第(1)款并不使要约人有权查阅第 13(2)(c)(i)、(ii)、(iii)或(i

10、v)条所描述的细节以外的纪录册的其他部分。(3)在不影响第 13(3)条的原则下,稳定价格操作人须于要约人根据第(1)款通知他要约人拟作出查阅后的合理时间内,将该要约人根据第(2)款有权查阅的纪录册的部分,提供予该要约人查阅。(4)证监会可在随时查阅及复印纪录册,而在不损害第 13(3)条的原则下,稳定价格操作人必须向证监会或获证监会为有关目的而以书面授权的人士提供该纪录册。第 571W 章 第 15 条海外稳定价格行动 第 5 部杂项条文(1)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a)为防止有关证券在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下调或减少其下调幅度,而就任何有关证券作出任何行为;(b)就任何有关证券作出任何符合附表 4 指明并由该附表指明的团体或主管当局订立的条文的行为;及(c)就任何有关证券作出与该等证券的要约有关的行为,而该要约是受附表 4 指明的该团体或主管当局所属国家(或国家内的州、省或地区)的法律所管限并且是按照该等法律作出的,则就本条例第 282(1)及 306(1)条而言,该人须被视为是为(a)段所提述的目的及符合本规则的其他适用的条文而作出该行为。(2)附表 4 指明的条文按其不时有效的版本而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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