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涉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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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涉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基本案情】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是贵州省 A 县人。2012 年,根据 A 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为加快旧城改造项目,有效地消除住房隐患,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决定对 XX 街道(东起XX 路至 XX 路 )进行国有土地征收。为解决原居住地的老干部住房和老干局办公驻地问题,XX 街道临街的四栋老旧四层楼房需要整体拆除。2013 年 4 月 7 日,A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 XX 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要求被征收人在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的住房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需进行腾房拆迁。因补偿款极低,双方对拆迁补偿

2、标准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故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为代表的 16 户住户至始至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2013 年 6 月 28 日,A 县人民政府作出A 县人民政府关于钟 X 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与次日送达,剩余 15 户居民收到同样内容的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 年 8 月 16 日,A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被强拆,看着灰尘漫天,暗无天日,犹如此刻大家的心情。经四处打听,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作为被强拆户的代表找到了在拆迁领域著名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电话沟通之后,于 2013 年 5 月 7 日,三人带着相关材料亲赴北京与贾启华主任面谈。在两个多

3、小时的面谈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进行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和雪莲、张海东律师作为此案的承办律师,为 16 户当事人维权。【办案掠影】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 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段话,来自清代戏曲家孔尚任所作桃花扇中的一段唱词,充满哲理、回味无穷。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的背后是大量老旧小区被拆迁。拆迁历史就是在这新与旧、盛与衰、拆与建的过程中,除了变得越来越厚重,还参杂了一些违法、一些暴力、一些血腥。和雪莲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元老级拆迁律师,在拆迁领域造诣颇高,实践办案经验极其丰富。张海东律师是凯

4、诺拆迁律师团新晋成员,媒体资源广,法律理论扎实。两人搭档,取长补短,事半功倍。此案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后,在两位律师严谨分析之下,紧抓 A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处违法点,针对不同的部门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等。日前,此案已经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凯诺拆迁律师团将每平米的补偿由原来的 4000 元提高到了 7600 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因此案情复杂,所涉维权程序较多,故只截取其中一部分程序,展现与读者。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 A 县规划局、A 县国土资源局、A 县人民政府等关于此项目从立项到征地的所有文件资料,一方面,详细梳理资料;另一方面,实地走访调查。两位律师发

5、现在没有对 16 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此块地竟然进行了招拍挂,出让给 XX 房地产公司。2014 年 3 月 6 日,A 县规划局向 XX 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 年 5 月 28 日,A 县规划局向 XX 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至始至终未对 16 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A 县规划局在作出两次行政许可审核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听取听当事人的意见。A 县规划局并未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涉嫌严重违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6、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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