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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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2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2012年我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努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以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加强职业培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改善居住条件,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强化公共服务,积极稳妥促进在城镇落户为重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推动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一)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坚持经济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大力发展劳动密

2、集型产业,扶持中小微型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努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完善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和土地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二)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继续开展“春风行动”等活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政

3、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专项调查活动,逐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分析发布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逐步实现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并与全国网络互通。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监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三)积极扶持农民工创业。落实并完善促进创业带动

4、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推动创业政策落实,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服务实体的积极作用,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大力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四)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和年度计

5、划。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规范培训资金管理,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资金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监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五)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方式,重点补贴订单式培训、委托培训、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直接培训。强化企业培训责任,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确保农民工

6、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六)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逐步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或劳动预备制培训。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省教育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三、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七)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继续

7、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完善并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努力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规定等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国资委、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八)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和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

8、欠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继续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资委、法制办、省法院、省总工会参加)(九)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注重案外调解、企业内部调解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力争柔和解决农民工劳动争议,对涉及重大集体争议,要通过政府主导、工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用人单位恶意违法行为引发的争议,要及时做出裁决。指导各地仲裁机构本着“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办好案”的原则,继续在立

9、案、办案过程中和适用法条上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大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协同配合,共同处理好农民工劳动争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司法厅、省法院、省总工会参加)(十)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案件评析制度。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来访、来电、来信等各类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与仲裁、信访等机构的工作衔接,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十一)大力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

10、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主题活动。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农民工案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办理农民工案件水平。丰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载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推广组建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省司法厅牵头,财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参加) 四、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十二)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新修订的建筑法、煤炭法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建筑、煤炭等

11、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努力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办法。保障工伤农民工依法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十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重点做好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提出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间衔接的有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石

12、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四)继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流动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等工作。依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省总工会参加)(十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采取积极合理的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

13、并享受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十六)加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推广电子社保服务模式,继续大力发行社会保障卡,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五、切实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十七)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或培

14、训合格上岗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岗位达标工作,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综合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治理行动。(省安监局牵头,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十八)积极做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实施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完成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基本摸清重点职业病危害情况。强化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5、。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省卫生厅和安监局牵头,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参加)六、保障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十九)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农民工持居住证和在居住地已就业相关证明,享受子女教育、住房租购、医疗卫生等多种服务,从制度上逐步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享有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参加)(十九)进一步解决

16、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输入地政府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及时掌握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动态状况,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输入地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需要。(省教育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参加)(二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继续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强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常规免疫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民工健康服务的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输入地要综合考虑户籍人口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农民工聚集地增设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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