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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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2 第一条 合同构成 .2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2 第三条 保险对象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2 第五条 责任免除 .2 第六条 保险期间 .3 第七条 风险保险费 .3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3 第八条 合同解除 .3 第九条 合同终止 .3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4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4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4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4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5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5 第十

2、六条 司法管辖 .5 第五部分 释义 .5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B 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合同。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

3、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三条 保险对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条件及限制和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之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

4、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 、跳伞、 攀岩、 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5、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第 2 页 共 5 页 身故之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且与主险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发生而退还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可兼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七条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年风险保险费表。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

6、,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

7、的风险保险费从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八条 合同解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险合同; 3.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8、,未确定受益顺序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 3 页 共 5 页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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