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国家审计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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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国家审计信息披露制度,(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三)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中常见的问题,(一)审计报告,审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审计程序完成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审计制度实现审计目标,满足社会需求的基本方式,包括审计报告制度和审计公告制度。 1.审计报告的形式要素 标题、文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内容、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审计组组长签名)、签发日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2.审计报告内容,(一)审计报告,(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

2、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6)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7)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8)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

3、并反映。 3.审计报告的编审,(二)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及依据,1.审计定性及依据 审计定性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确认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在查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给这些违纪违法行为定个“名”。 定性依据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设定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2.审计处理处罚及依据 (1)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概念,(二)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及依据,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性质是一种经济上的纠正措施,其目的是改正那些不符合规定的经济

4、行为,使其恢复到正常的运行轨道。 审计处理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二)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及依据,(2)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是行为人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意:审计处理处罚与审计定性适用依据的区别: 部分法律法规或者一些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审计定性上,而并不适用于审计处理

5、处罚上。其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可以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因此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例如关于清理“小金库”问题的法律法规适用,对于审计定性的依据,可以适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但是该规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 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对于该种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应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及依据,3.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

6、规基本原则 法的效力位阶及效力范围 :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1)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 其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 。 第三,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二)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及依据,(2)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特殊性” (3)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一是是否有效,有无被废止或被重新修订,补充。 二是违规

7、问题的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律时效期内。 三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上位法是否具有时效等。 (4)注意适用审计依据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不是法律条文和事实的简单结合,如何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需要审计人员对法律精神有着深刻的理解,同时也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法律素质。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加强对审计法律法规的学习,也要对基本法理知识有所了解,从而为正确适用法律,增强审计监督权威性奠定坚实的基础。,(三)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中的常见问题,1.未准确定性审计事实 未准确定性审计事实,在审计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审计事实查证不清、取证不够充分、不恰当,证据不支

8、持审计结论,导致审计定性不准;表述与审计事实不符,或者避重就轻,或者言过其实,使得审计定性与事实相左;审计查出的同类型问题,由于定性标准不一致、不统一,造成审计事实定性不准确,比如:“小金库”问题,既有把它定性为“账外资金”的,又有把它定性为“少计收入”的,还有定性为“部分收支未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的;“挤占专项经费”问题,应该属于较为严重的违规类问题,有的却将其定性为“扩大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未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支出不规范”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方面的问题,相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严重程度相去甚远。,(三)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中的常见问题,关于违法违规金额的确定。 关于对不合规发

9、票问题的定性 关于虚报问题的定性 关于摊派问题的定性 关于挪用问题的定性 2.未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应援引高位的法律、法规,却只援引了低位阶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 应该适用特别法的却适用了一般法。 应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的却适用了旧的法律规范。,(三)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中的常见问题,3.未正确援引法律法规 引用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 例:违规出借银行账户法规的引用。 未援引法律法规。 未援引具体的条文款项。 未规范援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混淆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规范,造成引用上的错误,导致相互矛盾。,(三)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中的常见问题,4.未依照法定职权进

10、行处理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无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运用法定审计处罚种类外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罚。 引用法律法规不当。 例如合同法的引用 (5)未遵守程序性规定 在审计实践中常常表现为:执法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不符合有关时限规定。 (6)未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偏宽,大多是按裁量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甚至有的还低于下限;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轻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该作出处理处罚的问题,不予以处理处罚,该移送未移送。,关于单独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问题。 关于单独引用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作为处罚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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