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讲座(一)企业逃废银行债权相关管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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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玺名律师事务所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讲座(一),主讲人:陈玺名 博士 玺名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国际经济贸易业务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金融业务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电话:15022400001 EMAIL:CXM966899126.COM,企业逃废银行债权的相关管理专题,要点,一、我国企业的的法定种类及其法律责任区分之关键点是否是“有限责任” 二、企业逃废银行债权的常见手法 三、目前银行在企业逃废债权管理中的难点 四、银行应对企业逃废银行债权的措施,一、我国企业的的法定种类,1. 公司 2.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4.三资企业(中外合资、

2、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5.国有企业 6.集体企业,一、我国企业的的法定种类,1. 公司 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我国企业的的法定种类,2.合伙 合伙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一、我国企业的的法定种类,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我国企业的的法定种类,4.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5.国有企业 6.集体

4、企业 上面三种基本都是公司制形式 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如何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亦称为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案例: “有限责任的” 理解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以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出资70万元,刘某出资30万元。乙公司欠甲

5、公司债务。甲公司一直向乙公司催缴债务未成。乙公司帐上确实没有现金。于是,甲公司将张某和刘某诉至法院。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不应当再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问: (1)张某、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2)假如张某和刘某出资100万不是成立的乙公司,而是成立的一个合伙企业(乙合伙企业)。张和刘某是否应当对乙合伙企业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6、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典型情形,1.资本不实 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出资者以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认缴或认购足额的注册资本;二是在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务时,公司无偿债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有限责任为由拒绝

7、承担责任。 2.人格混同 从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规定来看,公司与股东应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区分。但在目前有的公司股东完全将公司视为自己的一部分,或在自己所投资的两个以上公司间实行人、财、务的混同,或将公司的开支收入与个人及家庭的开支收入混同。当债权人向股东追索债权时,股东以自己享有的与公司相独立的有限责任自居来逃避债务。 3.空壳经营 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从公司脱离出来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亦转入到新公司,从而使得原公司彻底地沦为一个“空壳”。当债权人向原公司追索债务时,原公司已是“钱财两空”,无任何清偿能力。这种办法目前在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

8、方法中被宣扬为“资产重组”。,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常见情形,(一)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二)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三)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恶意逃避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债务的监督,使银行债务本息无法收回;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高估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虚增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债务,以设置账外账、销售回笼不入账、购买资产不入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或收入,致使银行债权遭受损失;,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常见情形,(五)不经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抵(质)押

9、权悬空; (六)为逃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义务; (七)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九)不偿还银行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十)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合并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10、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 公司分离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 公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

11、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目前银行在企业逃废债权管理中的难点,(一)地方保护主义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方便 (二)金融机构防范工作不到位,缺乏整体协作配合意识 (三)社会信用缺失

12、,企业法人信用观念淡薄,缺乏防范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四、银行应对企业逃废银行债权的措施,1.建立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评估论证体系,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到贷前防险;二是建立审贷机制,执行审贷分离的集体会审、多级审批程序;三是实行贷款审批和决策责任制;四是建立贷款跟踪管理机制,消化企业风险。 2.强化抵押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要优化贷款质量,优先支持有效益、有前途的企业。同时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将要改制的企业,银行应慎重放贷。另一方面要全面、严格地对抵押物、担保人进行价值评估和资格认定,建立科学规范的抵押担保制度,以化解风险。,四、银行应对企业逃废银行债权的措施,3.债权银行应积极参与改制过程,从资产评估、方案提出到具体实施,应自始至终介入,全过程参与,并积极开展事前调查,及时提出防范和处置措施,落实金融债权。对拟破产清算的企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和清算,努力保障合法优先权的清偿,对属于一般债权的银行贷款,银行应当争取按照破产财产比例受偿。不能清偿时要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债权。对通过非诉讼方式无法追回的债权,应当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债权。注意债权别过诉讼时效。,谢谢! 玺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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