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及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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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 要点解读及问题解析,集团财务部 2016年4月,目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其他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2、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一、营改增政策解读,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

3、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标准为5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

4、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除了以下规定情形以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

5、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

6、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4、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7、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可以按从销售方开具的适用简易征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1、工程造价及计税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

8、改增,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9、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2、增值税缴纳原则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其2016年4

11、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2、增值税缴纳原则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3、发票开具,其他个人相关规定: 1、其他个人出租

12、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范围:2016.5.1后取得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方式: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等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地产

13、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特殊处理: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

14、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特殊处理: 2、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的待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当期抵扣。 、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特殊处理: 3、不动产改变用途如何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15、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从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特殊处理: 3、不动产改变用途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

16、的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4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二、营改增政策问题解析,1、住宿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住宿服务不属于不能抵扣中的“餐饮服务”,也不属于不能抵扣中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就是说住宿服务不属于不能抵扣范围,既住宿费可进项税额抵扣。 2、餐饮服务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营改增政策问题解析,3、利息及日常费用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用于交际应酬,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营改增政策问题解析,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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