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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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单位自备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其相关服务(含装卸、押运)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集约化、专业化运输,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各种专用

2、车辆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注重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一)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等级。(二)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三)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和装卸管理的人员。(四)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

3、车辆) ,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输许可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条件(一)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 5 辆以上;2、经检测,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并配有必

4、要的通讯工具;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时,应使用罐式、厢式车辆或专用容器,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4、专用停车场地及相关设施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3并符合安全规定。专用停车场的面积不小于专用车辆投影面积的 2 倍。运输 I 类包装的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车辆清洗、消毒以及回收污液的设施、设备。(二)从业人员1、从业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

5、业资格证;2、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驾驶人员和车辆、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许可条件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民用爆炸器材生产企业,以及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除车辆数量以外其他相关条件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本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一)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有:拟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范围(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及运营方案;4(三)公司章程;(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和通讯设备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总质量、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配备情况;(六)拟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停车场地平面图和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停车场地产权证明;(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九)具备回收污液的设施、设备的证明,租用的出具 1年以上使用合同。第九条 申请从事

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提交第八条第(四)至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见附件二) ;(二)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除外;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实施主体、许可程序、申请文书及申请材料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布、公示。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不5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

8、当场或 5 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三) ,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危险货物运输范围及类别、项别(品名) 、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 10 日内向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9、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 。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被许可人已获得许可从事其它道路运输经营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另行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由许可的最高一级运管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经营范围。第十五条 做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应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并在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0、单位的自备车辆,应6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六条运管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 10 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和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

11、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禁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第二十一条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运输危险货物;倾卸式车辆只准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并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确7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专用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

12、作为路检路查项目。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专用车辆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二)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 )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应结合车辆定期审验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专用车辆管理实施年度审验制度,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审验内容为:(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

13、况;(四)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情况;(五)车辆违章记录;(六)专用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符合要求的,将相关内容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变更手续。8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专用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

14、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运管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二十八条 专用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将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专用车辆需要较长时间停驶封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在封存前 30 日内向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申办报停手续。专用车辆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已封存 3 个月以上的应当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

15、,符合规定的方可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用车辆,应当及时缴回道路运输证 ,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9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 )的要求悬挂标志。第三十二条专用车辆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三十三条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专用车辆应配置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3130)规定的技术条件。第三十五条严禁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危

16、险货物。第三十六条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 、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18564 )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在罐体检测、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第四章 从业人员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3130) 、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3145)操10作,不得违章作业。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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