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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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 试 行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 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 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

2、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 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 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 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 4 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 码,由 12 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 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

3、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 进行统一管理。 第 二 章 加 入 第 二 章 加 入 第八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 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 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

4、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 批准银行业金融机 5 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 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 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 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 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

5、案。 第十二条 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 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 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 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 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 面批准后 2 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 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 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

6、行内系统改造。 6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 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 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 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 应

7、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审核无误后, 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 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 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 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 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 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7 第 三 章 变 更 第 三 章 变 更 第十八条 参与者变更

8、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 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 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 审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 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 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 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

9、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 面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 流程。 第二十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 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 四 章 退 出 第 四 章 退 出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 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 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 8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 面批复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

10、系统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 批复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 (二)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 相关文档资料; (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 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 审核无误后发送 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

11、 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办 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 或拖延办理。 9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 准后 2 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 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 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

12、的;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 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 3 次的; (四) 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 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 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 理。 第二十九条 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 之日起 2 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 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 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 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 请的; (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 10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 统相关事项的; (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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