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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 适当接待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部重要人员,更好进行业务交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接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即使业务接待费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可计提的限额,也只能按发生额的 60%扣除,发生额的 40%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本着“花小钱干大事”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业务招待费按级别具体开支标准如下:1、 总裁和执行总裁,据实报销;2、 集团副总裁,接待标准限制在每人/次 800 元以下,每次接待总额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3、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监,接待标准限制在每人/次 500元以内,每次接待总额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4、 部门经理,接待标准限制在每人/次 300 元以内,每次接待总额 2000 元以下(含 2000 元) ;5、 其他人员一般不进行业务招待,如需要,应事先请示主管上级领导,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以上接待总额控制,包括接待人和被接待人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预计超出接待额度的,须事先报请主管领导同意,报销时在外事接待表给予注明并获主管领导确认;否则超标准部分的业务接待费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