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寄存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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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存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寄存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 存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 L 口 口口 【裁判要旨】行为人碍于老乡情面,同意贩毒分子将用于贩卖的毒品寄存于自己的暂住处,应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案情】 2olo年1月12目,被告人李 德龙在李德刚(另案处理)指使下, 伙同李勇(另案处理)窜到厦门市 以每克人 集美区灌口镇古逸茶楼,民币(下同)9O元的价格将净重 49.3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林小 勇(另案处理).经鉴定.从上述毒 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 量为7.9克/100克. 2010年1月16日.李德刚与 林小勇约定于次日交易毒品海洛 因300克

2、.同日晚上,李德刚等人 在厦门市集美区上塘许村尾社7 号104室内,对拟用于第二天贩卖 的毒品海洛因进行加工,被告人李 建波在旁观看.期间,李德刚叫被 告人李德龙对毒品进行试吸以确定毒品的含量.次日凌晨,李德刚 提出要将加工好的海洛因等毒品 和加工工具等物品寄存到被告入 李建波的暂住处尾社7号208室, 李建波同意.同日12时许,被告人 李德龙在李德刚的指示下找到被 告人李建波,从李建波暂住处将李 德刚寄存的毒品及加工工具等物 品拿到尾社7号104室. 2010年1月17日14时许.被 告人李德龙在李德刚的指示下.伙 同被告人陈勇超携带毒品海洛因 窜到本市集美区灌口镇古逸茶楼. 李德龙让陈勇超

3、在楼下等候,同时 将欲交易的海洛因,两小包自己吸 食的海洛因连同手机一并交由陈 勇超保管.之后,李德龙到该茶楼212室 与林小勇等人商谈,确定交易价格 为每克海洛因人民币100元,并商 定李德龙额外送给林小勇少量零 星海洛因.谈妥后,李德龙到楼下 从陈勇超处取走毒品交给林小勇, 林小勇将毒资30000元交给李德 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等候 在楼下的陈勇超亦被抓获.公安现 场缴获交易的毒品海洛因294.8 克和李德龙额外送给林小勇的2.6 克海洛因,从陈勇超身上搜出净重1.6克的海洛因.公安人员随即搜 查了厦门市集美区上塘许村尾社 7号104室,当场缴获净重51.2克 的海洛因及67.4克的

4、咖啡因,82.8 克的安定等物品,并抓获李建波. 经鉴定: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 古逸茶楼212室缴获的净重294.8 克毒品和2.6克毒品疑似物,从被 告人陈勇超身上缴获的净重1.6克 毒品疑似物,从厦门市集美区上塘 许村尾社7号104室缴获的净重 51.2克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 成分.其中净重294:8克毒品海洛 含量为4.0克/100克.从厦门市集 美区上塘许村尾社7号104室还 缴获67.4克毒品疑似物检测出咖 啡因成分;该处缴获的浅蓝色药 片,净重31.9克,白色药片一瓶.净 重50.9克,从中均检出安定成分.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龙,陈勇超违

5、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伙同他 人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 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 告人李德龙贩卖397.9克海洛因, 67.4克咖啡因;被告人陈勇超贩卖 海洛因294.8克,均属数量大.被告 人李德龙,陈勇超共同贩卖海洛因294.8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德 龙携带海洛因到交易现场,直接与 买主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 犯:被告人陈勇超负责在交易现场 楼下保管毒品并等候,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 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波明知李德刚 贩卖毒品,仍同意李德刚将346克 海洛因,67.4克咖啡因及加工毒品 的犯罪工具等物寄存在其住处,其 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公诉机

6、关 指控被告人李建波犯贩卖毒品罪不 当.应予纠正.根据各被告人在毒品 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第二款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 一 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人李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勇 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李建波犯 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NOKIA

7、 手机,OBEE手机各1部,搅拌机1 台,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被 告人李建波对李德刚等贩卖毒品 起了帮助作用,其行为构成贩卖毒 品罪,系共同犯罪.一审认定李建 波的行为系窝藏毒品罪,属适用法 律不当,定性错误.被告人陈勇超 亦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 不是共同犯罪,其在整个过程中没 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 同贩卖毒品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勇超,原 审被告人李德龙伙同他人共同贩 卖毒品海洛因,均构成贩卖毒品 罪.上诉人陈勇超贩卖毒品海洛因 294.8克,原审被告人李德龙贩卖 397.9克海洛因,67.4克

8、咖啡因,均 属数量大.原审被告人李建波应李 德刚之要求,同意李德刚将毒品海 洛因346克,咖啡因67.4克及加 工毒品工具等物寄存在其暂住处, 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在共同贩 卖海洛因294.8克的犯罪中,李德 龙携带海洛因到交易现场,直接与 买主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 犯;陈勇超负责在交易现场楼下保管毒品并等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本案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 对李德龙,陈勇超,李建波均可酌 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上诉理 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 【旦j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评

9、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核心的争 议焦点是:被告人李建波明知李德 刚寄存的毒品系用于贩卖,仍然同 意李德刚将毒品寄存于其暂住处. 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窝藏 毒品罪? 一 ,李建波不属于贩卖毒品罪 的共犯 公诉机关指控和抗诉理由均 一 致认为,被告人李建波明知李德 刚等系贩毒分子,仍然同意李德刚 将用于贩卖的毒品寄存于其暂住 处,为李德刚等人贩卖毒品行为提 供了帮助,系贩卖毒品的共同犯 罪,应该按照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 理论以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进行 处罚.通常认为,刑法总则统领分 则,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包含了事中 共犯.被告人李建波虽未参与毒品 的加工及之后的贩卖,但其同意李 德刚将用于贩卖的毒

10、品寄存在其 暂住处,依照共同犯罪之事中共犯 理论,李建波是李德刚贩卖毒品活 动中的共犯.但实际上.刑法分则 也有突破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 的特别规定,比如刑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款就规定,对组织卖淫活 动中的协助,帮助行为以协助组织 卖淫罪单独进行定罪处罚,即如果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应当遵从特 别规定优先于普通规定之原则.可 见,当刑法分则把某个犯罪的预 备,帮助,教唆等行为规定为独立 犯罪时,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 特别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必局限于 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

11、 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 犯论处. 可见,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对于 贩卖毒品活动中常见的窝藏,转移毒 品等帮助行为做了特别的规定.实践 中,行为人如果符合该条第一款情 形,对窝藏毒品的行为就不宜再依照 共同犯罪理论以贩卖毒品的共犯定 罪处罚.而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 三款同时作出注意规定,如果为贩毒 分子窝藏毒品时事先与贩毒分子通 谋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可

12、 见,本条款对窝藏毒品等行为是否构 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做了严格的限制. 即只有事先通谋的,才是贩卖毒品的 共犯,而在贩毒入着手实施贩卖毒品 活动之后窝藏毒品的,应该属于窝藏 毒品罪.在本案中,李德刚等人加工 毒品用于次日的贩卖,贩卖毒品的行 为已经着手.此时,没有任何证据表 明被告人李建波与李德刚等人曾经 对共同参与贩卖毒品行为有过共谋, 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双方对贩卖毒 品言行上存在某种默契,李建波也没 有参与加工毒品及次日贩卖毒品的 行为.显然,被告人李建波在同意将毒品寄存于其暂住处时,其只有窝藏 毒品的故意.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犯 意.不属于贩卖毒品过程中的事中共 犯. 二,李建波共同贩卖毒品

13、的构 成要件欠缺 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的必 案例i22/2o11蠢己善? 要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共同犯 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某些 情况也会有例外,比如2000年11 月10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规定,单位主管,车辆所有人 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 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 事罪处罚.但也有学者认为,该规 定不适合用共同犯罪理论进行解 释.并没有突破共同犯罪基本构成 要件的理论.骊通过仔细分析,被 告人李建波在上述两个构成要件 上并不明显.首先,李建波没有参 与李德刚等人贩卖毒品活动的共 同故意.李德龙,陈勇超,李建波系 老乡,李德龙与陈勇超

14、均吸食毒 品,李德龙主要是跟着李德刚贩卖 毒品免费换取一些毒品作为报酬 以供个人吸食,属以贩养吸;陈勇 超没有正当职业,曾提出要帮李德刚贩卖毒品的想法,具备参与贩卖 毒品的现实条件:李建波则是一名 本分的务工人员,没有吸毒恶性. 从没有与李德刚,李德龙等共谋过 贩卖毒品的事情.此次同意李德刚 将毒品藏匿于其暂住处并没有得 到任何好处,从这方面说,李建波 缺乏参与贩卖毒品的犯意基础.至 于李建波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表现 出某种被动性和消极性特征.李德 刚,李勇等在麻将馆加工毒品时, 李建波只是在同屋观看,尔后李建 波离开麻将馆回到暂住处.李建波 的上述行为表明,对于本案贩卖毒 品的过程,在加工阶段

15、,其只是, 名旁观者,在交易过程中,其没有 实施任何参与行为.唯一和本案贩 卖毒品有关联的是其允许李德刚 将毒品寄存其暂住处.且对于李德 刚的要求.李建波开始表示反对, 后来只是因为碍于老乡情面,也不 想得罪这些人,才同意了李德刚的 请求.在某种程度上,李建波的行 为缺乏一定的期待可能性,这个情 节是在对李建波行为定性时必须 考虑的因素. 三,窝藏毒品不必以逃避司法 机关追查为目的 有观点认为,所谓窝藏,其主观目的是帮助逃避司法机关的追 查.是否构成窝藏毒品,应该以行 为人是否知道毒品犯罪行为已经 被司法机关发觉为条件,即本罪发 生的时间只能在他人的毒品犯罪 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后.则, 应该

16、是贩卖毒品的事中共犯.本案 中.李建波同意李德刚寄存毒品 时,公安机关尚未介入追查,因此, 李建波的行为不属于窝藏毒品行 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本质 上说,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碍司法 机关发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司法 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窝藏的行为应该是犯罪分子犯罪 窝藏的犯罪故意也是在 后实施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产生的.纵 观本案,李德刚等人为了贩卖毒品 而加工毒品,已经具体实施了贩卖 毒品的犯罪行为,而此时李建波并 没有参与任何加工毒品的行为,其 窝藏毒品行为是在李德刚等人犯 罪之后实施的.窝藏的犯意也是李 德刚请求,碍于老乡情面而同意将 毒品放置于自己的暂住处.客观上 说,李建波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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