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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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安徽省银行卡产业发展政策,规范我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行为,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协调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遏制恶性竞争,建立“市场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发展、公平有序竞争、服务规范高效”的良性发展机制,促进我省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达到银行卡产业各方共赢,服务地方经济的目的,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原则是:(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二)资源共享、联网通用的原则;(三)维护整体、协调行动的原则;(四)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原则。第三条 本公约政策依据:(一)中国

2、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以下简称收益办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以下简称九部委若干意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5153号,以下简称规范指导意见);(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60号);(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参与主体及职责第四条本公约涉及的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参与主体包括:(一)发卡金融机构。发卡金融机构是指具有银行卡发

3、行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银行卡清算组织。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和清算服务的法人。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唯一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银联)是中国银联在安徽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三)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四)专业化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为商户提供POS机具安装、维护等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第五条发卡金融机构的职责:依法合规从事银行卡业务,负责银行卡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

4、管理等职责。对本机构的银行卡系统进行改造和整合,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机构新发、换发的人民币银行卡执行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双币种卡在港澳和境外使用时,发卡金融机构应支持经银联网络转接、交易和清算,并从业务管理和技术实现上严格区分不同币种账户的资金。第六条银行卡清算组织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由成员机构共同遵守的有关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和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标准,建设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网络,统一进行银行卡跨行交易资金清算,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管理和经营“银联”品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拓宽银行卡受理市场范围,增加银行卡的服务功能。并作为境内银行卡

5、联合组织协助主管部门、协同各成员机构共同规范银行卡特约商户发展秩序。第七条收单机构的职责:在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含MIS系统,下同)、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结算、交易后的对帐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承担收单风险和责任。第八条专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为商户提供POS机具安装、维护等业务,严格按照与商户收单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专业化服务费由协议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润。第三章受理市场建设原则第九条坚持市场准入、联网通用、鼓励直联原则。各参与主体提供的项目和内容

6、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银行卡机具必须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并能受理所有的银联卡。为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竞争,提高业务处理质量、效率,鼓励全省商户收单机构采取POS直联模式接入银联网络。为维护市场秩序,已形成的网络接入格局和存量市场应保持稳定,社会各方新的资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场建设中。第十条坚持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收单机构不得重复发展商户,不得重复布放受理机具。公约生效前存在的“一柜多机”要逐步规范到“一柜一机”。公约生效后新拓展商户必须坚持“一柜一机”原则。对于已签约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在原签约收单机构与

7、商户协议未终止前,其它收单机构不得进入布放机具。在已签约并布放机具的商户开展特色业务(非特色业务清单见附件1)可采取专机专用原则,多种特色业务可以共用同一专机。但特色业务机具不得受理非特色业务,并不得具备受理非特色业务功能。各签约机构特色业务专机发展情况应于每季后十日内报安徽银联,并共同委托安徽银联进行监督管理。 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但一家商户只能与一家收单机构签约。商户如因收单机构服务质量等原因确需更换收单机构,首先应由原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30天内协商不成功的,由原收单机构或新收单机构将有关材料以及商户要求变更的说明材料报送安徽省银行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

8、会议办公室委托安徽银联组织双方收单机构核实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且新收单机构签约商户扣率不低于原收单机构签约商户扣率,方准予商户更换收单机构。对公约生效前已存在的有两个(含)以上收单机构的商户,由最早与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协调商户,由商户指定唯一的收单机构。商户10日内仍未指定唯一收单机构的,后签约的收单机构应无条件退出。第十一条 坚持统一银联受理标识、统一商户类型、统一扣率原则。各收单机构要做好受理市场中自有产权受理机具和商户的标识规范化管理。在符合联网通用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规范使用“银联”统一标识。收单机构要严格遵守收益办法规定,正确设置MCC商户类型码和确定商户扣率。各签约机构

9、根据收益办法精神,共同制定了安徽省特约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以下简称扣率标准,具体内容参见附件)。收单机构拓展商户时不得低于扣率标准中规定的商户扣率或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扣率。对确需重点扶持的行业或重点商户,可实行经本公约三分之二(含)以上签约机构共同议定的优惠政策,并由安徽银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接受监督。收单机构在公约生效前未规范使用商户类型及扣率的,要在二七年八月底以前完成商户类型及扣率的规范化工作。清理规范确有困难的,需于二七年九月十日前,经本公约三分之二(含)以上签约机构共同议定截止时间,并委托安徽银联监督执行。安徽银联按月向签约机构通报商户类型及扣率规范情况,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清

10、理规范落实等情况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检查。公约生效后新拓展的签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将商户签约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安徽银联按照收益办法、扣率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商户入网的书面资料进行核查。对收单机构未报送的商户签约信息,安徽银联不负责审核,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收单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坚持共同发展、共同宣传、信息交流、防范风险原则。鼓励各收单机构作为平等的市场建设参与主体积极拓展商户,迅速扩大受理市场。收单机构主动将专业化服务外包时,专业化服务机构要根据外包协议代理收单机构布放或维护受理机具,并对商户提供统一培训、统一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的银行卡宣

11、传活动,各发卡金融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及专业化服务机构应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参与,并按照议定的出资比例,分担宣传活动相关费用。各发卡金融机构、收单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银行卡业务数据资料。特别是跨行信息转接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影响银行卡交易或出现故障影响交易应及时书面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银联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形成联网联合简报,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抄送各发卡金融机构和收单机构。为防范银行卡交易风险, 各发卡金融机构应通过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定期进行专项信息交流。各收单机构要按照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及时通报不良商户疑似风险等信息,

12、及时防范收单风险。各收单机构及专业化服务机构应制订对商户和机具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控和巡查机制,加强对收银员的安全培训。负责实施商户退出管理,处理与商户之间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并依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书面通知安徽银联。商户因违规而被收单机构强制退出的,收单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送安徽银联备案,由安徽银联核实后将其列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部分,所有收单机构在两年之内不得与该商户再次签订收单协议。 第十三条坚持有规必依、违规必究原则。各签约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受本公约各签约机构共同委托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13、安徽银联受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本公约各签约机构共同委托,按照公约的约定,对违约机构执行相应的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签约机构等有关参与方的标准执行情况、本公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最少组织一次由各签约机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签约机构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商户类型、扣率标准等方面。检查可以采取调阅原始资料、现场检查和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各签约机构对检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第四章收益分配模式第十四条根据收益办法的规定,公约生效后,新发展商户(即增量商户)的收益分配严格按照发卡方:银联:收单方=:1:X的比例执行。公约生效前已经形成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存量商户收益分配

14、,要本着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各签约收单机构应制定存量商户的调整计划,逐步执行前款规定的收益分配。收单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一日前到期的,到期时必须调整;收单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一日(含)后到期的,需经本公约三分之二(含)以上签约机构共同议定截止时间,并按时调整完毕。第十五条安徽银联与各收单机构根据需要签订清算协议,负责与各收单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各收单机构负责商户的收单款项进账工作。第五章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根据“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对受理市场建设中通过检查、举报核实等方式确认的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安徽银联代表各签约机构给予该机构警告并通知其限期整改

15、(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能通过的机构,对其银行卡受理业务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措施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签约机构讨论通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安徽银联负责执行(业务受限通知书见附件4),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直至违约机构整改通过检查验收。第十七条 严重违规或在采取限制措施3个月后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机构,需缴纳1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签约机构讨论通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安徽银联发放违约金缴纳通知书(违约金缴纳通知书见附件5)。违约机构在收到违约金缴纳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违约金。对逾期没有缴纳违约金的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安徽银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八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有:(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安徽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二)违反本公约约定的行为:1、原违规使用的商户类型或商户扣率没有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规范;公约生效后,新拓展商户违规使用商户类型,商户扣率低于扣率标准或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扣率;2、公约生效后,重复发展或鼓励已签约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变更收单机构,并进行机具布放;3、特色业务的受理机具违反专机专用原则;4、布放受理机具违反联网通用要求,在受理卡种上进行人为限制或在系统上进行排他性设置。(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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