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纠风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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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生纠风工作简报(第 2 期)卫生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深圳市卫生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转发,供参考。2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 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深圳市“ 阳光工程” 实施意 见、 深圳市企事 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

2、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 院 务公开 ”)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卫 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3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 小组” ,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

3、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 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二) 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 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 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 执行小组” ,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副职担任,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执行小组成员。院务公开执行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工作。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职责是:(一) 负责研究草拟院务公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按院务公开要求的内容、形式、时限落实各项公开工作;(三) 负

4、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 负责对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五) 负责院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和归档。4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第七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一)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内容1、医院资质信息:(1) 医院依法执业登记、医疗业务范围、职能及业务科室设置;(2)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信息;(3) 重大医疗技术准入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2、管理制度:包括门诊、急诊和病房管理制度,病员入出院、转院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3、医疗卫生服务信息:(1) 重大疾病的控制和预防情况;(2) 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

5、(3) 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4) 医院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人均费用;(5) 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招标标准、程序和中标单位、中标价格;(6) 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结果。4、便民措施:5(1) 按规定应病人或其家属要求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信息(如病历的查询、复印)获取程序及咨询电话;(2) 医 疗服务规 定与流程,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专家姓名、职称、专业,门诊医生、护士安排;(3) 医院门急诊部、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以及抵达路径;紧急情况的疏散通道;(4) 医院物价管理职能科室、费用查询部门及查询电话;(5) 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

6、职务或职称的标牌。5、行风建设情况:(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2)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医德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3)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二) 向患者个人公开的主要内容提供就诊者的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费用清单。第八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一) 医院重大决策事项:1、医院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2、重大决策、中层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6金使用。(二) 医院运营管理情况:1、医院医疗工作状况,包括:年住院、门急诊病人总数,病床周转率、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数;

7、2、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收费情况,药品收支,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收支情况,成本核算;绩效工资的核算和分配方案;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专项资金补助,医疗、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3、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情况;4、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6、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三) 人事管理1、人员编制情况及人员出入编的情况;2、单位领导职数、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领导职数、岗位数的设置情况;3、行政管理类(含行政事务)、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数的设置情况及雇

8、员岗位数的设置情况;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标准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7情况;6、人员出国考察、国内(外)进修、培训情况;7、职员、雇员的招聘标准、条件和程序及招聘情况;8、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9、职工职位工资和各类补贴的调整;10、职能科室、业务科室领导任前公示情况。(四) 党务信息1、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2、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3、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4、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5、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6、发展党员过程的公示;7、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五) 职工关注的相关信息1、各级各

9、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2、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3、对违纪违法职工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4、计划生育管理情况;5、单位周转房的分配方案;6、工会福利收支情况。8(六) 领导干部重要事项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等情况。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限第九条 根据公开事 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外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 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形式1、在门诊、病房或对公众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设立院务公开专栏; 2、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3、设立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触摸屏等;4、通过单位网站或政

10、府官方网站公开;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制度,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二) 对患者个人公开的主要形式l、对住院病人应以费用“ 每日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2、对门诊患者应以“费用清单” 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9等。 第十条 向单位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一) 院务公开栏;(二) 院周会;(三) 职工座谈会;(四)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五) 单位局域网;(六) 文件、院刊等。第十一条 公开 时间应与公开内容

11、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做出回应。第十二条 公开内容应做到“准确及时、集中张贴(显示)、定时更换和方便醒目” ,便于职工、患者和群众查阅和了解。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第十三条 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对患者个人公开的除外)。具体分为:(一) 提出。各科室根据本单位院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本科室负责的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交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统一汇总。10(二) 审议。党政负责人按分管职责权限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三)

12、公开。院务公开执行小组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予以公开。(四) 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院务公开执行小组负责做出解释或解答;对出现争议的,由院务公开执行小组负责调解,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第十四条 对患者个人公开的程序按医院的管理规定及时公开。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对本单位院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到位、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不定期对直属各单位的院务公开情况进行

13、监督检查,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监督、检查及考核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群众反映院务公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促直属11各单位严格执行院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考核。第七章 奖 惩第十八条 在 单位内部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科室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单位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在市 卫生局组织的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将作为系统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有

14、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院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二) 不按院务公开工作要求,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三) 违反院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12(四) 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五) 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 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七) 经民主评议,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满意率不足 60%的;(八) 其他违反院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对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二) 与院务公开责任人串通,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的;(三) 阻碍、压制或者隐瞒公众、职工投诉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承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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