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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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梳理一、减免税政策 21 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明确: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

3、机关备案。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

4、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

5、5 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建材报社等 19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9 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 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 号)8、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 65 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 2013 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高201467号发)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10、科学技术部关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6、等 212 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 2013 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131 号)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 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13、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明确:1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

7、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4 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 号)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8、142 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8 号)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二、税前扣除政策 7 个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明确从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开始:(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

9、分析报告。(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 500 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8 号),明确:自国发201344 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

10、告 2011 年第 25 号规定执行。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明确:(1)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3)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4)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

11、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 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明确从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开始:(1)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12、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如划入的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无偿划入企业的,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

13、,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3)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应将

14、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5)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关业务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按会计规定

15、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6)企业 2013 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 2014年 12 月 31 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5、财政部、国家税务

16、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 2013 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36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5 号):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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