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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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 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 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 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基于共 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 发展,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2、校规章制度,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会员”的工作方针,按照其社团宗旨,大力开 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建 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第二章会员会员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交纳会费,均可申请自 愿加入。 第五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二)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 (四)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

3、社团的有关会议、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 (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2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社团理事会批准,按期缴纳会费即 可成为社团会员。每位学生参加社团一般不超过 3 个。 第八条 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 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第三章成立与注册成立与注册 第九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凡社团的成立、 更名、合并、注销等均须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宗旨,且不与已有社团类似; (二)有不少于 20 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 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 (三)有学院或校内相关单位挂靠; (四)有拟定的指导教师; (五)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 (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有规范合理的名称,全称须冠以“安徽师范大学”。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宗旨; (二)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 3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七)

5、其他需要由章程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 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报校社团联合 会; (二)校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 校团委; (三)校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下发批复文 件。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收 取会费等。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 织。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召 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 人。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其他

6、校区会员超过 50 人可申请成立分会, 分会的成立须经校团委审批。 第四章第四章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校团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的 审批与管理;挂靠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校 社团联合会协助校团委做好全校学生社团的服务与协调工作; 社团会 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 构。 第十八条 校团委主要负责 (一)审批社团及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成立、注销、解散等; 4 (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 (三)审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 (四)指导校社团联合会工作, 任命校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 主要负责人; (五)开展

7、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主要负责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 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的任 命; (二)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 (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校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 (一)做好全校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等; (二)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 (三)监督与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 (四)汇总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规划与学分认证, (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社团巡礼活动; (六)完成校团委

8、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有 3 个及以上社团的学院, 经校团委批准可成立院学生社团联合 会,协助学院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本院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主要负责 (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计划、总结等; (三)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资产状况; 5 (五)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理事会主要负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

9、和除名,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罢免会长; (三)制定社团规章制度, 开展社团日常管理, 负责会员学年注册; (四)制订社团工作计划、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工作总 结; (五)完成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理事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 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设会长一名,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召 集理事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基本条件如下: (一)参加社团一年以上的会员; (二)须担任过部长以上等职务; (三)原则上要求为高年级学生; (四)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工作能力较强。

10、(五)模范遵守法规、校纪,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挂 靠单位推选产生,由校团委统一发文任命、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 的会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 第五章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团招新:每学年初学校统一招新,各社团不得违 规招新。各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校社 团联合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6 第二十六条 社团注册: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到校社团联合会进 行注册,提交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两个月内未注册也未说 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七条 印章、徽标、旗帜 (一)印章:由社团按要

11、求提交印章样图,经校团委审定后统一制 作,严禁私刻印章。社团印章由挂靠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经挂 靠单位社团负责老师同意,并严格使用登记手续。 (二)徽标:由社团组织设计并报校团委审定后使用,设计要求体 现宗旨、美观大方、标识鲜明。 (三)旗帜: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校团委审定后方可制作,社 团旗帜由各社团专人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指导老师:各个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挂靠 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学术造诣深、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干部担 任社团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 动。挂靠单位应核定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组织:原则上,校社团

12、联合会每月召开 1 次会 长例会,定期召开社团部长例会,每学年举办 1-2 次社团发展论坛; 各社团每月至少召开 1 次理事例会,定期召开部长例会。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归档 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 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党团建设: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在挂靠单位的指 导下设立党、团支部,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章第六章社团活动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以会员成长成才为 目标,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 7 定组织开展。鼓励学生社团承办校院主办的校园文

13、化活动,积极组织 会员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 活动管理 (一)活动规划:每学期初,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素质拓展 活动规划,经挂靠单位审批后,报校社团联合会。社团活动应围绕社 团宗旨和会员需求,突显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每学期不超过 项,其中纳入素质拓展规划并进行学分认证的不超过项。没有纳入 规划的活动不得进行学分认证。 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 公开发布。 (二)活动组织:制订实施方案,下发活动通知,在指导老师的指 导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总结认证: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及学分认证汇总。 第三十四条 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与其他高校学生社团、

14、社会团 体合作开展活动须经其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若因活动赞助 需要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或商业宣传的, 须获得挂靠单位和学校有关部 门的批准。 第七章第七章经费与资产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挂靠单位资 助、社会赞助等。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物品设备应记 入社团资产帐目,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由 校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挂靠单位报告并 登记入账。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经费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监管,社团须建立规范 的财务

15、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实行钱帐分开,并定期向会 8 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挂靠单位应对其 进行财务审查,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 第三十九条 社团解散或注销时,挂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财物处置, 并将处置情况向校团委书面报告。 任何人不得侵占、 挪用、 私分社团财产,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 第八章第八章宣传及刊物宣传及刊物 第四十条 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海报、通知、 启事、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 第四十一条 社团张贴海报、举办展览、悬挂横幅等须遵守国家 法律、校纪校规,且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校外宣传须报经挂靠单

16、位 批准。 第四十二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校团委 提交学生社团刊物创办申请表,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印发。社 团刊物每期均须报送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章第九章考评与表彰考评与表彰 第四十三条 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每年 5 月份评选“精品社 团活动”, 9 月份评选“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并予以 表彰。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 (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 2 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 (二)实际会员数少于 50 人的; (三)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社团”: (一)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 (二)一学年未开展社团活动的; (三)财务、会员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四)违反规定招新、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社团”,将予以批评或警告,连 续两年者将予以注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将直接予以取缔。 第十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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