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期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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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民诉司法解释期限一览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 126 条、208 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理规定第 14 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7 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 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 286条)【第三人撤销之

2、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 293 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

3、得少于 30日。(民诉解释 79 条、民诉 54 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 7 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民诉解释 199 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 214 条)(民诉 124 条)【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

4、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 345 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起诉。(民诉 101 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 100 条)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解释 163 条)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

5、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10 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诉 108 条,民诉解释 171 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 58 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起诉。(商标法 58 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证据规定 23 条)诉讼时效【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 135 条)【1 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

6、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136 条)【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 42 条)【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 129 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20 年。(民法通则 137 条)【第三人撤销之诉 6 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 292 条)(民诉法 56 条)【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

7、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 351 条)【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 374 条)【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 181 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

8、民法院提出。(民诉法 194 条)【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 223 条)公告与送达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天的,视为送达。(民诉 92 条)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 3 个月。(民诉 267 条)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 10 日内代为送达。(民诉解释 134 条)【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

9、院通知后的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民诉解释 368 条)【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 日。(民诉解释 289 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民诉 185 条)【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

10、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 3 个月之日起,经过 30 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诉解释 534 条)【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 3 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民诉解释536 条)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 1

11、5 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 125 条)涉外。答辩期 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 268 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民诉解释 293 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民诉解释 277 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2、 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 30 日内审结。(民诉 127 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 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 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民诉解释 99 条,证据规定 33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 1、2

13、条,简易程序 22 条,民诉解释 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 30 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 7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民诉解释 277 条)举证期限【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14、30 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 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 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 131 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5、,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 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 36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6 条)【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 日提出(证据规定 54 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 12 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 3 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5 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 19 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

16、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 12 条)【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 27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 25、26、27、28 条)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 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 25 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 35 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 34 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30 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 122 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 30 条)【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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