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物权法: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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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司考物权法: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2016 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了解这些原因,对于明确物权的归属、判断财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

2、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人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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