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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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出品:会计考试必过神器,扫码下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1.票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票据签发以后,在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基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票

2、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都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证据。2.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是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

3、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 3 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 3 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时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期日可以相互抵销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三)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

4、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2.背书(1)概念。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2)分类。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其中,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

5、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3)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以此类推。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4.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

6、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特别注意: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

7、定签章的效力。(四)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因票据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

8、任解除。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4)保证人,是

9、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五)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

10、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因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

11、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自出票日起 1 年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自出票日起 2 年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答案】CD【解析】选项 A,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

12、自出票日起 2 年;选项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案例 1】乙在不同阶段所享有的权利有何变化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2013 年 12 月 1 日买方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应当于出票日起 10日内及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乙 2013 年 12 月 20 日才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是乙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2014 年 6 月 1 日前,乙均有权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如果乙到 2014 年 7 月 1 日才找到甲要求清偿票款,则甲有权拒绝,因为乙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当然,乙仍然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权利的

13、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

14、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有(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3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B.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

15、示付款C.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D.本票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答案】BC【解析】选项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 D,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 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2.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

16、务和偿还义务。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责任;(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责任;(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承担清偿责任。【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有( )。A.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责任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责任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D.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承担清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选项 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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