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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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三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条例为维护公司的的合法经济利益,保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条例.第一章采购物资价格的管理第一条 企业主要生产消耗性物资的最高控制价格的制定程序和权限:首先由物资采购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建议,并在经营调度会上研究确定,然后由供应部在月末报总经理批准后于月初下达下月最高控制价格表,发有关副总经理和采购、财务等部门,由采购部门执行。第二条 对主要生产消耗物资,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严格进厂检验。对达不到质量要求者,须按协议价格下浮结算,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生产消耗性辅助材料的最高控制价格权限,由总经理审批,报供应

2、部备案。第四条 设备、机电、建材、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类物资的最高价格控制权限:每种单价五千元以下物资的定价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物资定价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物资定价由总经理审批。凡超出价格审批权限范围的采购物资采购人员均不予受理。属此范围的物资采购,采购部门必须填具采购物资价格申报单,报供应部进行价格审核。第五条 凡采购单价三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物资采购人员须向供销部提供完善的合同和由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参加制订的技术要求附件以及定价依据,即货比三家的询价情况,以加强物价监督。第六条 物资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物资台帐,详

3、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质量和价格情况,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确定供货单位,并将供货情况及时报?备案,以接受其物价监督。第七条 计划处下达的物资采购计划,信息中心掌握的物资价格信息等应及时提供给物价科存阅和备查。所有采购的物资在票据齐全后,均须到物价科开具采购物资审核通知单。对未经物价科签发采购物资审核通知单的采购物资,财务中心一律不准对外付款和结算。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以加强审计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第八条 审计处内设物价科,是公司物价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收费标

4、准及采购物资控制价格等有关规定;(三) 提出调整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及采购物资控制价格的建议;(四) 对供货单位和价格有否决权;(五) 检查、处理违反公司价格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六) 可参加各种物资订货会;(七) 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和台帐,将大宗物资的产品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输入微机进行跟踪管理,与国内外有关价格信息联网,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八) 每月物价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报告;(九) 公司领导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其它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信息中心兼为价格信息的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为审计处和物资购销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信息,并提供市场预测、政策信息等,为其分析市场、确

5、定价格提供依据。(二)经营综合处为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部门。主要职责是进行市场调研、信息处理和售后服务工作。(三)计划处为采购计划和销售计划的制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计划和销售计划。(四)销售处为销售价格的控制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并及时提出产品销售价格建议,严格执行最低销售限价,在满足用户质量需求的前提下,争取较高价位销售。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按程序开展工作。(五)供应处为采购物资价格的控制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提出物资采购价格建议,严格执行采购物资最高限价,在满足本企业需求物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采购。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按程序开展工作。(六)设

6、备处兼为成套和大型设备及其备品备件采购价格的控制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监控设备采购质量和价格,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对采购的设备进行检验。(七)质检处为购销物资的质量检验部门。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地对购销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八)物管处为购销物资出入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物资进行入库前的质量和价格监督,并进行妥善、安全地保管,实施期量控制,以防止超储积压和资金不合理占用。(九)财务中心兼为购销比价管理的动态控制和最终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渗透于购销业务全过程,保证价格监控正常运行。(十) 企管处为购销比价管理的综合考核部门。主要职责是对购销部门实

7、施的价格和质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第三章 奖、罚则第十条 各销售和物资采购部门都要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其销售和采购月度完成情况,由财务中心提供有关数据,交审计处进行审计,企管处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价科可向总经理建立给予奖励。(一) 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二) 采购的物资质优价廉,节约资金额较多的;(三) 检举、揭露有关违反公司价格规定的;(四) 遵守公司价格规定,成绩突出的。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规行为:(一) 不执行公司的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和采购物资控制价格的;(二) 不经批准,私自制定、调

8、整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和采购物资控制价格的;(三) 违反规定和合同,将产品以各种名义低价销售给非合同和计划外单位的;(四) 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规定的损耗除外)、降低质量、抬高物资采购价格的;(五) 采购物资不经审计对外付款的;(六) 主要物资和数额较大的设备不签订合同对外采购的;(七) 销售产品和采购物资收取的回扣不缴公司财务中心人帐的;(八) 收取的各种费用、收入私设小金库,不缴公司财务中心入帐的;(九) 泄露公司产品价格、收费标准、采购物资控制价格机密的;(十) 其他违反公司有关价格规定的行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报总经理按下列规定处罚:(一) 通报批评

9、直至除名的行政处分;(二) 责令其将非法所得缴公司财务中心入帐;(三) 按一定比例扣罚奖金和承包所得;(四)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十四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款者,由财务中心执行从其工资中扣除。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总经理做出复议决定后,按复议后的决定执行。第十六条 拒绝、阻挠、刁难物价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价格法及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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