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物 第三册 第10章 生物多样性素材(1)沪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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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1010 章章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CBD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Distr. GENERAL UNEP/CBD/WG-ABS/5/2 14 September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 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第五次会议 2007 年 10 月 8 日至 12 日,蒙特利尔 临时议程*项目 3 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第 VIII/4 A 号决定的附件 执行秘书的说明执行秘书的说明 1.缔约方大会在第 VIII/4 A 号决定的第 2 段中决定: “向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五次会议转交本决

2、定的附件,以便其继续 根据第 VII/19 D 号决定制订和谈判国际制度,并特别向其转交以下投入供其制订和谈判国际制度: (a)原产地/来源/合法出处证书问题技术专家组的成果; (b)关于漏却分析的进度报告以及汇总表;以及 (c)各缔约方提供的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其他投入。 附件反映了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期间各缔约方所持的广泛 的看法。 ” 2.根据这一决定,秘书处特此散发第 VIII/4 A 号决定的附件。 * UNEP/CBD/WG-ABS/5/1。 附件 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 , 性质性质 国际制度可包括一套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或不

3、具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内的一个 或多个文书。 潜在潜在 目标目标 努力创造条件便利管理其他缔约方为了无害环境用途获取遗传资源,而不是施加与公约 的目标背道而驰的限制。 在顾及公约的三项目标具有相互关联性的情况下,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这种遗 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惠益。 建立一种机制为遗传资源的合法来源原产地来源提供可靠性。 在遵守国家立法的情况下保护尊重、保护和维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对于其 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相关的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权 利,并在依照人权义务在遵守这些所在地的国家的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和适用的国际法的情

4、况下 鼓励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其知识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惠益。 在原产国和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共同商定的条件的范围内确保遵守事先知情同意。 对有效执行公约的第 15、第 8(j)和第 16 至 19条及其三项目标做出贡献。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防止盗用和滥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的传统知识 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的惠益流向遗传资源的原产国 促进确保遵守提供的国家和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同意和共同商定的条件; 确保和实施遗传资源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与现有的相关国际文书和进程能够相辅相成其支持而不是违背公约的目标。 有助于或促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能力

5、建设和确保技 术转让 范围范围 1.根据国家立法和其他国际义务,国际制度适用于: (a)在原产国的国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获取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 (b)帮助获取和越境转移利用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条 件; (c)在共同商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依照事先知情同意根据原产国的国家立法公平和公 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以及适当的情况下其衍生物和产品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惠益; (d)根据国家立法 保护 尊重、保护和维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体现与保护和可持续 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生活方式的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及其衍生物和产 品; 2. 国际适用于所有遗传资源及其相关的传统知

6、识、创新和做法以及利用这种资源所产生 的惠益。 3.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附件一或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所考虑的植 物物种的植物遗传资源,在这些资源用于该条件的目的时,国际制度对其将不适用。 4. 国际制度不妨碍粮农组织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同时会顾及知识产权组织/ 政府间委员会在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使之不致盗用和滥用的特殊制度的知识产权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5. 国际制度确保与现有相关国际文书和进程的相互支持和相辅相成其支持而不是违背 公约的目标。 6. 国际制度将不适用于人类遗传资源。 7. 在这些遗传资源的国际贸易和交流的范畴内,本制度的范围将遵照与国家管辖内的 遗传资源相关的国家获

7、取和惠益分享制度。 可可 供考虑列入国际制度供考虑列入国际制度 的组成部分的组成部分 遗传资源遗传资源 及其衍生物和产品及其衍生物和产品 的获取的获取 1.各国对自身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并有权决定获取归属于国家政府并接受国家的管辖。 2.根据各国法律 ,获取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的条件应取决于与惠益分享安排 相关。 3.获取程序应明晰、简捷和透明,并能够为遗传资源不同类型的使用者和提供者提供法律上的确 定性,以期有效地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 4.根据公约第 2 和第 15 条,提供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的缔约方原产地国家, 可应制订措施,规定为具体用途对这些遗传资源

8、及其衍生物和产品的获取须遵照事先知情同意 进行。 5.缔约方如果不是本国所持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的原产地国家,在其领土上发现这些遗传资源 或其衍生物的缔约方应代表国际社会允许使用者获取有关资源或其衍生物。 6. 如果无法确定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的原产地国家,在其领土上发现这些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 的缔约方应代表国际社会允许使用者获取有关资源或其衍生物。 7.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5 条第 4 款,共同商定的获取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的条件可包 括向第三方转让这些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的条件,但须遵守原产地国家的法律。 承认和保护承认和保护 与遗传资源与遗传资源 及其衍生物和产品及其衍生物和产品 有关的传统

9、知识有关的传统知识 应该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j)条制订和实行国际制度的各项基本内容: (a)各缔约方可酌情考虑制订、通过和/或承认保护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有关 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国际、国家和地方特殊模式制度; (b)各缔约方应以本国法律为准,在遵守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所在国的法律和适用的国 际法的情况下,承认和保护尊重、保存和维护这些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保证鼓励公 平分享利用这些知识、创新和做法所带来的惠益 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有关的传统知识所 产生惠益的权利; (c)作为使用国的各缔约方应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 (j) 条为准绳,并在遵守有 关土著和地方社区所在国

10、的法律和适用的国际法的情况下,执行关于从掌握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 和产品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征得事先知情同意的规定。 (d)应在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框架内执行与传统知识有关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 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 1.应在关于获取问题的国家有关法律中或和在国际制度下规定公平和公正地分享通过利用 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所产生惠益的最起码条件,所涉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以事先知情 同意为基础达成的共同商定条件应该可以将这些条件考虑在内。 2.共同商定条件可在条件中规定有关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产品的惠益分享安排。 3.资源使用者与资源提供国主管部门之间的,并有所

11、涉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积极参与的土著 社区或地方社区与使用者之间的,并在适当情况下有资源提供国参与的共同商定条件,应可规定 分享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有关的知识、创新或做法所产生惠益的条件。 4.共同商定条件可规定是否可以寻求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寻求知识产权。 5.共同商定条件可规定使用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或产品以及相关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 货币和/或非货币性条件。 6.国际制度应确定基本的惠益分享义务条件,包括通过财务机制分配惠益的义务,以便在 获取协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7.如果无法确定获取的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的原产地国家,应把其带来的货币惠益存入财务机 制,并把非货币惠益

12、提供给那些需要这些惠益的缔约方。 8.缔约方应参照公约第 20 条第 4 款制订措施,以保证公平和公正地分享研发成果产生的惠 益,包括协助获得这样的研发成果和进行技术转让,并保证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对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 和产品以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同时考虑到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共同商定条件,并尊 重遗传资源提供国的国家法律。 9.那些利用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开发技术的缔约方应制订国家法律,以帮助作为这些资 源的原产地的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取得这些技术,并帮助向这些国家转让这些技术。 10.澄清惠益分享的实际性质,强调必须区分遗传资源的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由此产生不同 的义

13、务/要求。 11.提供者和使用者商定的材料转让协定中列入实际可行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惠益分享条款。 12.惠益的使用应该能够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地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13.惠益分享安排如果在事先知情同意方面提供支持,不应仅限于共同商定条件。 14.披露合法来源原产地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 15.知识产权申请的客体如果涉及或使用了是直接以遗传资源和/或其衍生物和产品以及/或 相关传统知识为基础,应在申请中披露此种遗传资源和/或其衍生物以及/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 地国家或来源国,并提供证据证明,已根据资源提供国的本国法律执行了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 享的规定。 16.国家法律应规定补偿措

14、施,以便对不遵守前一段所述披露规定的行为实行惩处,这些措施除 其他外,必须包括取消所涉知识产权以及对该知识产权及其转让权利的共同所有权。 17.如果披露的情况不实或不完备,应规定在专利法领域以外采取有效、相称和有遏制所用的制 裁措施。 起源地证书起源地证书关于关于 原产地原产地/ /起源起源/ /合法来源合法来源 的国际证书的国际证书 1.国际制度可实行由资源提供国原产地国家颁发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或产品原产地/起 源/合法来源国际证书的办法。 2.国际制度可应建立一个证明遗传资源的原产地/起源/合法来源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与遗 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或做法得到合法使用的制度。 3.这种原

15、产地/起源/合法来源或合法使用证书可以成为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安排的 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证据。 4.提出这种原产地/起源/合法来源或合法使用证书,以及提供关于任何已有的事先知情同意和 共同商定条件安排的证据,应是申请专利和申请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5.国际原产地/起源/合法来源证书可以成为国际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6.应进一步探讨这样一个国际证书办法的潜在需要、目标、应有的特点/特性、执行办法、面临 的挑战,包括费用和所涉法律问题。 7.可以利用原产地/起源/合法来源证书来遵守国家法律作出的披露规定。 执行、监测和报告执行、监测和报告 1. 各缔约方应建立可考虑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的机制及报告程序,以实施国际制度。 2.各缔约方可应酌情制订实施国际制度的国家立法。 遵守和执法遵守和执法 1.遗传材料 、衍生物和产品的获得者未经提供国原产国的事先知情同意,不得申请与此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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