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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物权,本编结构,教材结构(目录页) 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所有权,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五编 占有,附则,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2、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五编 占 有,第十九章 占有,我国物权法的结构,教材结构,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有,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本章计划学时:3学时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理解物权的效力;掌握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意义,掌握物权的种类;理解物权变动的概念,掌握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理解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基本含义和意义;了解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本章核心知识点 本章学习总结,本章核心知识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3效力问题:优先权与物权请求权,4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意义与物权的具体类型,5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6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模式,7物权的公示方法,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客体: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权利内容: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
4、利 权利效力: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何谓“直接支配”? 要注意的是:物权的客体不一定限于有体物, 还包括“权利” 还应注意:以有体物为客体的物权,有体物 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物”,Jus In Rem 对物权 对世权 绝对权 Jus In Personam 对人权 对人权 相对权,2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物权法与财产权法的概念之争 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内容:,支 配 关 系,内容,全面支配,一定方向的支配,对使用价值的支配,对交换价值的支配,变动,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物的归属和利用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5、3效力问题:优先权与物权请求权,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不同的物权? 同一物上不相冲突的物权之间是何关系?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4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意义与物权的具体类型,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物尽其用与交易安全 物权的具体类型,法 定 种 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他物权,自物权,学 理 划 分,限制物权,本权,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5: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
6、则: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公示推定权利 善意信赖公示产生变动效力,6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取得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 的原因:事件、事实 行为;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物权法 第二章第三节),物权消灭的原因 (1)法律行为:抛 弃、合同、撤销 (2)法律行为以外 的原因:标的物灭失 、法定期间届满、 混同,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
7、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混同规则,物权混同规则: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的规则 教材所指两种情形 混同作为法律事实,性质上属于“事件”。 物权的混同在发生上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混同的两项物权须以同一物为标的,二是被混同的两项物权本属不同权利主体。,物权混同规则图示,甲,乙,丙,出质,转质,在乙获得油画所有权之后,乙对油画所享有的质权
8、是否因此消灭呢? 如果乙的质权因此消灭,丙的质权是否也因此消灭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 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抛弃而消灭物权: 梁丽案剖析,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物权变动首先要求存在变动物权的“合意”,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物权变动的合意”呢?
9、除了“何以之外,是否还需要满足其他的要求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呢?” 第一,意思主义:债权合同即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第二,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 第三,债权形式主义,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这一形式要件,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7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交付(教材226-227),交付:转移占有;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占有推定权利 交付的效果:交付对抗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 交付的形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物权法第23条至第27条),物权法第23条至第27条,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10、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 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 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
11、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 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 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 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 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 己。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7物权的公示方法之登记(教材228-230),
12、登记: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的效力: 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不动产变动的合同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形式审查说与实质审查说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第十二章 所有权,本章计划学时:课时 本章学习目的和学习要求: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我国物权法上关于所有权的类型;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原则;掌握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掌握拾得遗失物的处理已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主要知识点,本章主要知识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4相邻关
13、系的概念与处理原则 5善意取得制度 6拾得遗失物的处理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的限制 ()绝对权;()排他性;()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的弹力性:可回复性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国家所有权 ()主体: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客体:法律规定专属于与法律规定属于 通过征收程序获得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 ()保护方式: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图示说明,小区的构造与各部分的权属,3建筑物区分所有
14、权的概念和内容,属于不动产所有权 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专有部分: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共同管理权: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相邻关系的概念与处理原则,相邻关系案例与提问,二楼,一楼,二楼住户的此种装修是否侵害一楼住户的权利? 侵害一楼住户什么样的权利?,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
15、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 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尊重他方物权的义务和提供 方便的义务 一方请求他方尊重和要求提 供方便的权利,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关系问题的实质: 一方物权的延伸和另一方物权的限制,5善意取得制度,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可适用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物权保护的例外 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物权 构成要件:,第三人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
16、交付,6拾得遗失物的处理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限于动产 所有人丧失占有 核心问题:,遗失物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拾得遗失物人的义务和权利,遗失物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请求返还的权利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所有人或 其他权利人,拾得遗失 物的人,受让遗失 物的人,拾得遗失物的人的义务与权利,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人的返还义务:怎么履行? 妥善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送交之前、有关部门在领取之前 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法定权利 请求根据悬赏广告支付报酬的权利 侵占遗失物情形下的权利丧失,具体解读,第十三章 共有,共有的含义与类型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确定(教材254第二段) 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