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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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re protection technical standard for Historical And Stylistic Architecture of Tianjin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7174 号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防火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历史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 灾危害,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天津市公安局 消防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1 年 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科 教20

2、11997 号)要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 技术导则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 筑防火技术导则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在我市实施。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 请及时反 馈给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导则由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天津工程建设标

3、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前 言 根据市建委 关于下达2011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科教2011997号)的要求,由天津 市公安局消防局、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经过对本市历史风貌建 筑现状的广泛调研, 在认真总结经验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 础上, 遵照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是为保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而制定的防火技术 导则,具有行业识别性,便于组织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本导 则对于提高历史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意识,保障公民人身、财 产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人员疏散与救援,更

4、好地服务群众、 服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共有10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 定,灭火救援设施,安全疏散,建筑构造与建筑装修,消防给水排 水,暖通、空调及防排烟,电气,施工与验收。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 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请有关单位在工程实践中, 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 如有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邮政编码: 300090) ,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 导 则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 导 则 参 编 单 位

5、: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王以革 徐连和 刘昕亮 孙 超 张鸿鹤 朱玉军 傅建华 张俊东 李 涛 陈广发 袁 勇 柴一波 师 生 刘 军 张 馥 李仲成 冯 斌 刘 欣 刘建华 周国民 王东林 王 珊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韩 轶 刘祖玲 曾 坚 刘洪海 张大力 王宗存 孙绍国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灭火救援设施4 5 安全疏散5 6 建筑构造与室内装修8 7 消防给水排水9 8 暖通、空调及防排烟 11 9 电气12 10 施工与验收14 本标准用词说明15 引用标准名录16

6、条文说明17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2 3 General requirement3 4 Safe evacuation.4 5 Firefightingandrescue facilities.5 6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8 7 Indoor fire hydrant and extinguishing system.9 8 HVAC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11 9 Electric system12 1

7、0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1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7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1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历史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预防火灾发生和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本 市历史风貌建筑不同的保护级别,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利用,消防安全 性能评估可参照此导则执行。 1.

8、0.3 历史风貌建筑在修缮和保护利用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时, 应根据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程度和保护级别,确定使用功能和安全 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历史风貌建筑,其耐火等级宜按四级 确定。 1.0.5 历史风貌建筑在修缮和保护利用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和消 防安全性能评估时,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 市现行有关规定。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2 2 术 语 2.0.1 历史风貌建筑 Historical And Stylistic Architecture 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

9、价值, 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评审确定的建筑。 2.0.2 消防通道 Fire vehicleaccess 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3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包括灭火救援设施,安全疏散, 建筑构造与室内装修,消防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及防排烟 ,电 气,施工与验收等相关内容。 3.0.2 历史风貌建筑在进行修缮和保护利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保护等级的历史风貌建筑,应通过消防安全评估后实 施。 2

10、重点保护等级的历史风貌建筑,宜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 有关标准。当确有困难时,应通过消防安全评估后实施。 3 一般保护等级的历史风貌建筑,应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 有关标准。当确有困难时,可通过消防安全评估后实施。 3.0.3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 和天津市现行标准的要求;当确有困难无法满足现行消防规范时, 应按照本导则的规定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4 4 灭火救援设施 4.0.1 历史风貌建筑应根据建筑周边道路的现状,合理设置消防 通道。 4.0.2 历史风貌建筑在修缮和保护利用时,因现状条件所限不满 足防火

11、间距要求时,应采取加设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隔墙、喷 涂防火涂料及改变建筑功能布局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0.3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围 2.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 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0.4 消防车无法靠近的历史风貌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配 备不少于两处适用于该建筑的移动灭火设备。 4.0.5 统一管理的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修缮和保护利用时,应设 置消防控制室。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5 5 安全疏散 5.0.1 历史风貌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建筑疏散平面图示标 识。 5.0.2 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的数量应 经计算确定

12、,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 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建筑。 2 三级耐火等级且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建筑,每层建筑面积不 大于 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 3 四级耐火等级且层数不超过 2 层的建筑,每层建筑面积不 大于 200m2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15 人。 5.0.3 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该房间 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当符合下 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 1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2; 2 商场、展厅、餐饮、酒店等人员密

13、集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2,且应采取限制人数、设专人负责火灾疏散引导等措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2, 且应采取限 制人数、设专人负责火灾疏散引导等措施,房间内经常停留人数不 超过 15 人。 5.0.4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 满足表 5.0.4 的规定。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6 表 5.0.4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

14、级 三级 四级 40 35 25 20 15 10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两侧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 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0.4 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 5.0.4 的规定减少 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 大封闭楼梯间;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 不应大于 10m。 5.0.5 历史风貌建筑的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 门的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 , 且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商场、展厅、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

15、集场所,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疏散走道和疏散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当不满足时,应采取限制人数、设 专人负责火灾疏散引导等措施; 2 办公、酒店等场所的疏散宽度应满足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3 楼梯踏高、踏宽不应小于消防专用疏散楼梯的要求。 5.0.6 距室外地坪大于 5m 的楼层,宜在适当部位设缓降器。当每 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时宜设一具;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500m2 时,每超过 100m2宜增设一具,且应分散布置,缓降器挂钩宜设于 外墙,距外窗开启侧 0.05m。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7 5.0.

16、7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阻碍火灾救援的封闭防护设施。 当金属栅栏等封闭防护设施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留部分而无法拆 除时,应采用改变安装形式等方式使其从内部易于开启。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电子文件仅供参考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8 6 建筑构造与室内装修 6.0.1 当历史风貌建筑与其他建筑贴邻时,其相邻侧的开口部位 宜设置防火挡板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6.0.2 当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和保护利用时,防火分隔构件所 使用的装修材料, 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6.0.3 当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和保护利用时,疏散走道两侧及 房间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 关标准要求的耐火极限。 6.0.4 当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改造利用时,裸露的柱子、梁, 以及木制疏散楼梯等木构件, 可采用涂刷防火涂料等技术措施使其 耐火性能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0.5 当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养时,建筑构件无法满足相应耐火 极限和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时,应采取控制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 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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