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法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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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民事诉讼法编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解释:主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39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83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2004年8月)关于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解释(31条)(2006年9月8日实施)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管辖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月4日公布,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公布,2005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适用本法的规定。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考点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6条,仲裁法第5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第1-3条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中国籍、外国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有无国籍的自然地域效力:包括领空、领海、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使领馆、航行器、航空器)对事的效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诉讼主管与相关机关的关系(1)民诉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根据民诉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

4、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调解协议。总结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2)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总结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的关系: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需要注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6、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该原则是国际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考点辩论原则掌握:(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辩论;(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口头和书面;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点处分原则掌握:(1)当事人行使

7、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2)处分的内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3)对处分权的限制: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第1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考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掌握: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审级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例外:(1)最高院的一审案件作出的裁判;(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

8、章 管辖 *第19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3条;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问题的解释第2条。仲裁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解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重点掌握:1对于(一)项中重大涉外案件的重大的标准掌握,根据意见第1条,此处的重大为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

9、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2对于(二)项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意见第3条,此处重大影响的参考因素为: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3根据意见第2条和其他相关规定: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22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

10、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考点一般地域管辖标准、原则以及共同管辖相关法条民诉法第35条、第37条第2款;民诉意见第4条、第5条、第7条、第17条、第33条、第36条;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4条解析:一般地域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对于法人:根据意见第4条: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公民: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根据意见第5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

11、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注意例外:根据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 意见第17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最终行使管辖权的法院(1)根据民诉法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

12、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3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

13、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3)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民诉法若干规定第4条: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做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唯有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制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第23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14、原则的例外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条至第12条解析: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当被告一方出现特殊情形,导致被告住所地管辖不能保护原告的权利时,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根据民诉意见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6)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当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同样的特殊情形时,依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1)根据民诉意见第6条,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需要掌握:(1)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意见第10条,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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