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区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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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有论文网()和谐社区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障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内容提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历程中,城市社区的地位、作用都将更加突出。而建构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制度体系,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目标模式和法律保障这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中,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程,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终极目标;而法治既是和谐社区的基础,更是推动社区建设发展和目标实现的保障。 【关键词】和谐社区 目标模式 法律 AbstractWith our continuously push forward to build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

2、y and building a country ruled by law, the great history of the urban communitys status and role will become more prominent. And reasonable arrangements for the national urban community building systems ,we must think about and solve the target model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se two very import

3、ant issues. Among them,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community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project is the building of urban communities in China as the ultimate goal,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basis for a harmonious community, is to promote community building and dev

4、elop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security forces. Key wordsA harmonious community; Target; Achieve; legal protection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变迁,所引发的一个重大社会现象,就是正在推进的城市社区建设。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合理建构本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制度体系,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目标模式和手段保障这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它有其存在发展的根基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促使社会资源配置方

5、式由计划和行政手段向市场配置方式转变,政府原来承担的大量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服务职能被逐步剥离而由社区承载,“单位体制”瓦解。因失业、下岗及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体制的改革,城市居民从原来对单位的依赖变为向社区的依赖和需求。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城市的数量、规模、人口快速增长,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而原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更不能满足人们对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因此,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满足了政府、民间各类主体的共同需求。但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各类组织和居民在城市社区中的地位、性质和利益取向不

6、尽相同,因而社区建设的目标必然要经过各个主体在利益整合过程中不断发现、修正和最终认定。 回顾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实践,大体经历了以下几种目标模式: 1社会服务目标模式。即通过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各方面的力量,仅以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为目标的城市社区建设模式。这一模式产生于城市社区建设初期。由于传统的民政福利服务范围过窄,不能适应人们对高质量和广范围服务的强烈需求,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便将传统的民政福利服务扩展为城市社区服务。城市社区服务基本上涵盖了当时社区中的绝大多数工作和居民的需要,因此,各个城市都先后建立起各种社区服务机构,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

7、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对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刻认识,实践中曾一度把社区服务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全部内容和主要目标。 2城市管理服务目标模式。由于以服务为目标的城市社区建设不能够解决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严重混乱的问题,如管理主体混乱,职权交叉,职责不清等。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开始意识到,要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与蓬勃发展的城市社区建设联系起来。在继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同时,必须建设城市社区新型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各地先后提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模式,注重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突出表现在城市社区执法体制上,通过法

8、律授权或行政委托,将大量城市社区领域内的环卫、环保、绿化、建设等行政执法权赋予给街道办事处,并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城市社区综合执法。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增强居民的安全感、秩序感有助于文明社区的建设,但在实践中,也使人们形成了以城市社区管理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目标的认识。 除了上述典型的两种目标模式外,还出现过精神文明目标模式、民主社区模式等理论主张和实践形态。这些目标模式或单独或互相组合又形成更多的城市社区建设目标模式。 笔者认为,无论是社区服务模式、城市管理服务模式,还是其他模式,都具有目标模式的相对优势,在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都不具有目标模式的绝对优势。认定城市社区建

9、设目标模式的标准,不仅要看其现实的合理性如何,更要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其趋势性和本质性如何。 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居民自治程度,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建设和谐社区。我国社区建设虽然是从社区服务开始的,但发展至今,已转入了全面发展的历史时期,它的最终目标和标志应是和谐社区的建成。它是人民群众的需要,是社区建设不断深入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所谓和谐社区指的是一种高质量的社区。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城市和谐社区,就是指在城市政治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通过社区与政府、企业、社会、社区与环境、社区与居民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并

10、且具有浓郁的人文精神和地方文化特色的特殊地域空间。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程。衡量社区质量和和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社区组织的整合度,即社区内各种组织的一致性程度。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各种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在确定了城市社区建设目标模式之后,要解决的是合理选择推进的手段和方式。因为目标是靠手段的具体运用才能得以实现的。城市社区建设的推进手段和方式是为达到城市社区建设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的引导和行政、经济、法律等多

11、种手段予以实现。建设和谐社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多方面的问题,只有发挥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手段的功能,才能保证和谐社区的最终建成。其中,法治将是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和目标实现的保障。 在城市社区建设初期,行政手段和政策、规则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同我们在治理国家方法上从依靠政策演变为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一样,城市社区建设的手段也应向法治转变。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手段相比,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使法律在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发挥出了导向、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谐社区的推进有赖于法治的先导,社区和谐的实践成果需要法治的保障,社区和谐的形成也需要法治的促进。只有依靠法

12、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城市社区才会稳定安全;只有依靠法治,经济发展才能有序进行;只有依靠法治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城市社区才能创造出和谐的环境,政府权力和个人行为才能被制约,社区民主的实现才能有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如此,世界各国的进步“都是法制的日益周密和实施范围日益扩大的具体表现,也可以说是通过法制实现大德的事业。”1(P120)整个人类文明从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不断发展的历史就是法律在文明中所处地位不断强化和显现的历史。法治也成为社区和谐文明的标尺和基础。就世界范围而言,和谐社区的例证虽然因受其本民族文化影响呈现多样性,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和谐社区实质离不开法治实践或直接就是法治实践之

13、结果,因此,历史上现代社区从未也决不会出现在专制的国家中。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确立,为我们依靠法律手段,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提供了前提。可以说,依法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基于以下对我国现实的分析: 第一,它是城市社区自身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至今,遇到很多关键问题需要解决,根源在于过渡性。如果还是靠政策,并把它仅仅作为政府管理手段,肯定会背离要旨。实现城市社区建设的新发展,必须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上去构建。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这一时期,我国上层建筑也开始变化,即实行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伟大方略必然要求将全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纳入到法治中,城市社区领

14、域也不例外,而且这一领域是全部的基础。 第二,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保障。城市社区建设是一项民主事业,目的是使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然而,法制与民主的关系表明,缺乏法制保障的民主权利是难以实现的。以社区建设为依托的城市基层民主正悄然兴起,而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城市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为城市社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三,它是社区管理的基本方式。法治,既治社区事务,也治政府。政府在当前作用明显,但若不改

15、变方式,不依法办事,就难以避免权力滥用,最终城市社区建设得不到社区成员的认同,当然也就没有资格要求民众。强调依法管理,就是要求政府在干预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政行为都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其实,法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的实现就是社会管理、社区管理的目标。 由于我国的社区法制建设尚处于开端,社会转型使得法制滞后性更加突出,具体权力的盲目扩张,政治体制改革的尚未到位,这些权力和权利的非理性运作,促使城区社区管理较之其他管理显得更为复杂和紧迫。面对这种情况,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整体环境中城区社区的法制建设也应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进行: 1完善城市社区法律体系。当前,与社区建设相

16、关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造成社区建设无法可依的局面。在城区社区领域内,由于法律的主客体关系在城市社区层面上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致使调整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规范必然处于一种不完备的状态,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有关法律或已过时,或很少,甚至空白,而法律内容、法律原则呈现一定程度上的不科学和不成体系。这种法律极端匮乏的情况,不仅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也给社区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我们要抓紧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相关法律,如社区管理法、社区中介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相应修改过时的法律。如1954年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已不适应我国当前城市社区管理的客观需要,应加紧修改。只有将实践中和谐社区的措施上升为法律,才可能使和谐社区建设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使“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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