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政法理真题

上传人:j7****6 文档编号:62237878 上传时间:2018-12-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0西政法理真题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10西政法理真题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10西政法理真题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2010西政法理真题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2010西政法理真题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0西政法理真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0西政法理真题(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西政考研之家”独家资料 师兄QQ:415939042 电话:15215165365 淘宝网店地址: http:/ 主营:西政考研原创笔记,内部资料黄皮书,历年真题紫皮书,2011年辅导班录音,冲刺阶段完全背诵笔记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科专业:0301法学各专业考试科目:604法理学(150分)一、多项选择1.属于当代中国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有(?)(1)规章(2)判例(3)政策(4)法理(5)决议2.关于法律继承、法律移植以及法律现代化的正确判断是(?)(1)法律继承既包括一国国内的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也包括世界范围内的新旧法间的继承。(2)法律移植仅指一个国

2、家积极主动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现象。(3)日本历史上几次成功的法律移植案例表明,只要积极、认真地进行法律移植工作,法律移植就能够成功。(4)法律的自抬性表明法律现代化可以超前于政治、经济的现代化(5)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始于清末修律这场大规模的立法活动3.成文法较之不成文法的优点是(?)(1)有较好的预防功能(2)内容更具有逻辑性(3)更具有稳定性(4)有更好的社会改革功能(5)有更强的社会适应性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3、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条款内含(?)(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3)任意性规则(4)强制性规则(5)禁止性规则5.对于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的正确认识是(?)(1)法律行为是指合法行为,不包括违法行为(2)法律行为只需从外在客观行为方面判断,内在意识方面不构成判断标准(3)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4)法律行为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5)法律行为只能体现为积极的行动,而不可能体现为消极的静止6.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较,其特征

4、在于(?)(1)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3)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作用(4)强调法律的法典化(5)强调习惯和经验在司法中的作用7.执法和司法的区别有(7)(1)司法具有被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2)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不具有自由裁量权(3)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司法具有中立性(4)司法权具有终局性,执法不具有终局性(5)司法需要实现司法平等,而执法不需要实现平等性8.“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该法谚不包括的意思有(?)(1)程序正义(2)司法公正(3)司法中立(4)司法平等(5)司法责任二、概念比较题(每小愚to分,共30分)1.法制与法治2.

5、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3.基本法与根本法三、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法律的定义及其本质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意义四、判断分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6分,共24分。)1.自然法学被称为价值法学。2.法律上的自由等同于哲学上的自由。3.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就法律来理解法律,结果是理解不了法律的。4.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五、论述题(每小题IS分,共30分。)1.试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论法律的秩序价值。六、材料题(本题20分)材料;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调查始末 从10月14日因“涉嫌

6、非法营运”被扣下车辆,到20日被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再到26 hi被浦东新区政府重新认定为“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依法终.I上执法程序”,短短两周内,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经历了一波:一二折的变化。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卜海沛汀锁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扬招,乘客_.乍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Ill航路188号。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对于车上这关键的4分钟,孙中界和行政执法部门各执一词。17日孙中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

7、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我见他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上车后那名乘客一1.: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我一直没理他。” 而交通执法部门的调查结果是那名乘客“承认扬招上车且谈妥车费10元。”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19日对记者表示,定义“黑车”在“业内”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可:扬招、听乘客指令行驶、司机和乘客互不认识、提供有偿服务,“孙中界一事完全符合这四个要求。”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I.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而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也迅速引发各方关注。 18日,上海市政府要

8、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20日,在浦东城管部门公布“调查报告”的同一天,浦东新区政府决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在内的12人联合调查组,城管部门明确被排除在调查组之外。 21日,刚刚组建起来的调查组迅速投入工作。在杏阅相关卷宗、求音等资料的基础上,兵分三路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孙中界作的: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以及孙中界伤指后就诊的73171部队医院现场i周查。 “孙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确定此案是否属于“

9、钓鱼执法”的关键。21日下午,调查组约见了“乘客”陈雄杰。调查组成员、土海一叙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律师问:“你是否第一次配合执法?”陈答:“我是第一次。”薄又问:“假设是否有第二次?”陈答:“没有。”薄再问:“假设是否能配合作公安测谎测试?”陈答:“可以。” 但就是这位自称敢做测谎测试的“乘客”陈雄杰,在调查中露出了马脚花调查组抽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今年8月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证明其向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有可能是“职业钓钩”。进一步深入调查后,破绽越露越多。调查组发现在多份不同卷宗1多次出现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检查相关财务资料后发现前

10、来领取所谓“专项整治劳务费”的却另有其人,而且不同“举报乘客”的“劳务费”大多都由这位“蒋某某”领取,“钓头”由此现身。 22日晚,调查组约见“蒋某某”,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这位“钓头”承认了自己组织的“钓钩集团”直接参与了“孙中界事件”。他说,自己手卜有二四十人,没有固定地域。14日当天,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名队员通过“蒋某某”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正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路线将孙中界驾驶车辆带到了执法人员检杳点。 “孙中界事件”的调查过程非常顺利,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阻挠和压力。24日从上午9时一直到下午4时,联合调查组开始起草和审议最终的调查报告

11、。报告的第一稿就明确写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以及“陈雄杰在调查中的陈述存在虚假”等关键内容。最终12名、成员都在这份客观真实的报告上郑重署名。 24日中午,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看望并听取联合调查组的汇报,承诺将以调查结果为基础,“负责任地对此事件作出回应”。 26日中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10月14日“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事实不符,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要求:请根据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原理,自拟题

12、门,写一篇不少600字的文章。民法总论冲刺阶段完全背诵版笔记【样品】【根据:中国民法学,民法学 教材编写】第一章 民法概论【1】民法的概念分析?【简述】答:1、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2、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3、民法即市民法: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

13、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之比较。【比较分析题。考过】答: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实质民法分类: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

14、的民法立法格局。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对于民法法典化和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分为罗马式和德国式,德国式更优于罗马式我国的民法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将亲属编独立,但仍属于德国式。【3】论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论述】答:1、概念:即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所有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内容:(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民法上“财产”的属性:有用性 稀缺性 可控性。 外在性(2)财产关系的分类:静态的财产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 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的与归属。 (3)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主体平等;意志自由。(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2)人格关系: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依存性(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格尊重身份平等。【4】民法的调整方法【简述】答:1、概念:是指民法借以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方式、手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