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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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 法 (I)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献给 大家学习网与原版教材惊人一致,但非原版请您尊重原作者劳动,购买正版前 言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新兴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它既服务于国家又服务于纳税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税收征纳行为;有利于提高纳税质量和纳税申报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近年来,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较快。据权威部门统计,自1998年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来

2、,国家每年都举行一次统一考试,已累计考试10次,报名达2721834人次,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数达到74624人。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2008年的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我们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的领导,有关院校的专家、教授,根据人事部审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发的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历年来注册税务师考试命题情况,对各科教材进行了系统修订和调整。全套教材共分税法(I)、税法()、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册及与之配套的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参考书1册,共6册。全套教材力

3、求突出注册税务师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内容翔实、具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广大考生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丛备工具书,同时也可作为纳税人学习税法、掌握纳税技能的参考用书。在本套教材出版之际,谨对参加教材编写、审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有关院校的专家、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写时间紧迫,书中的疏误之处难免,恳请读者指正。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08年1月目录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1第一节税法概述1第二节税法的分类19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37第四节国际税法43第五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51第二章增值税61第一节增值税概述61第二节纳税义务人72第三节征税范围79第四节

4、税率85第五节增值税的减税、免税95第六节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109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119第八节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135第九节申报与缴纳153第十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55第十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166第三章消费税186第一节消费税概述186第二节纳税义务人189第三节征税范围190第四节税率195第五节计税依据201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205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207第八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211第九节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213第十节申报与缴纳216第十一节应用举例218第四章营业税220第一节营业税概述2

5、20第二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规定226第三节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232第四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236第五节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240第六节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242第七节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244第八节服务业营业税的规定245第九节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250第十节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253第十一节营业税的减税、免税255第十二节营业税的计算及应用举例261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66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266第二节教育费附加271第六章资源税273第一节资源税概述273第二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277第三节征税范围278第四节税目与税额280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281第六节申

6、报与缴纳282第七章车辆购置税284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概述284第二节纳税义务人286第三节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287第四节税率与计税依据288第五节税收优惠291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291第七节申报与缴纳296第八章关税303第一节关税概述303第二节纳税人及征税对象310第三节税率的适用311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314第五节原产地规定321第六节关税减免325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330第八节关税征收管理332附录33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3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3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4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7、34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5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35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35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5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38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382第一章总则382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382第三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383第四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385第五章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389第六章附则389献给大家学习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395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讨论税法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税收。对于税收的基本内涵,人们的认识有所

8、不同,但是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首先,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

9、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法立法权,因此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此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经济角度讲。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借助法的形式规定国家与纳税人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即通过设定税收权利义务来实现的。如果说实现税收分配是目标,从法律上

10、设定税收权利义务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再次,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第一、从税收的本

11、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然而,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转移过程,其总量与结构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由国家与纳税人双方共同遵守,违反这种约定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出现争议要有公平的解决方式。这样,将征税仅仅视为一种经济利益的转移就不够了。而借助法律,通过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如果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或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适当地行使法定权力,法律将以强制手段予以追究,出现纠纷或争议也可以用诉讼这种规范的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从而保证法律调

12、整机制的实现。严格地讲,只有法才是真正以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为其调整机制的。因此,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原因在于税收是对财产私有权的侵犯,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国家政治权力,法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1)法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国家政治权力是一致的,这是最高的权力,其他权力必须服从;(2)构成法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概念为人们提供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行为模式,借助法可以使税收强制性的目标更为明确;(3)法有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实施

13、保障系统,可以使税收的强制性落到实处,得到长期、稳定的保证;(4)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但是税收权力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的,能够对税收权力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的,只有法;(5)法所提供的行为规则必须具备规范、统一、稳定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些都为实现税收的稳定性提供了必要条件。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这种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适当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这样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目的。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就可以借助法律的评价作用,按照法律提供的行为标准,判定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是否符

14、合税收调节经济的要求,对违法者强制地改变其经济行为,使之符合税收调节的需要。借助法律的预测、指引作用,纳税人能预知自己在各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经济后果,从而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主动适应税收调节的要求。总之,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才能增加其调节的灵敏度,收到实效。监督管理是税收的另一重要职能。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性是税收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这就要有一套事先确定的标准作为税收监督管理的规则。法以其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二)税法的特点所谓税法的特点,是指税法带共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限定。首先,税法的特点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相区别

15、,也不应是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否则即无所谓“税法的特点”;其次,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的形式特征相区别;再次,税法的特点是指其一般特征。不是某一历史时期、某一社会形态、某一国家税法的特点。按照这样的理解,税法的特点可以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尽管从税收形成的早期历史来考察,不乏由种种不规范的缴纳形式逐渐演化而成的税法,但其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的规则,而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因此,我们虽然不能绝对地排除习惯法或司法判例构成税法渊源的例外,但是从总体上讲,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其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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