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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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当我们面对一个辩题时,我们就必须去深刻剖析这个辩题提出和存在的原因及价值。首先,我想先着重强调,我们的辩题不是实然性、确定性辩题,而是应然性、建议性辩题,而明法典是为了帮助大家树立见危去救的勇敢信念,强迫大家去养成这种习惯。所以对方辩友不应太过迁就如今的现实条件、或苛刻于入刑后的举措实施,而去说不应该让“见危不救”入刑。如果不是因为“小悦悦”等之前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我想,大家也不会纠结于是否要将“见危不救”入刑。之所以我们之前没有深刻讨论过是否将其入刑,是因为这种现象虽有,但还没有对社会造成足够大的危害,而现在,我们社会因见危不救而引发的对道德的摇摆不定引起了我们

2、轰动性的重视。下面由我总结论证我方观点。首先,“见危不救”入刑不会让所有人无所适从。的确,我们不应该把见危去救硬性的规定为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尊重所谓的人权、自主权,但那些身处危难的人的生命权又得到了谁的尊重呢?对方辩友可以用很多理由来讲我们的“入刑”不合理,但你们所提到的那么多弊端,还不如我们“尊重生命健康”这一点来得深刻。我们的法律没有刻意要去束缚一个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性。就如为什么将赡养父母列为义务,那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感恩,而将见危不救入刑,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互助。我们的入刑,不是针对社会所有的人,而是限制那些见到危险而犹豫不决和漠然处置危情的人。其次,“见危不救”入刑是对我

3、们基本道德最强硬的保护。“见危不救”真的“并非普遍现象”,因而“缺少立法惩治的必要性”吗?难道要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到极其恶劣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地步吗?至于说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这无疑是事实;但这个事实,究竟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已经迫在眉睫的理由,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借口?如果我国公众已经全部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道德水平,那这个法立与不立,还有多大意义?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至于所谓“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乃至立法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等说辞,就更加不值一驳。如

4、果面对道德判断我们依旧盲目理性,那我们的道德将日益下滑。最后,“见危不救”获罪所带来的作用必须依靠刑法自身的特性。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力、见效快的特点。当仅靠道德的自律不能扼杀某种不良风气,那就必须由法律站出来。能够充分发挥这种特点的,无疑是我们的刑法。入刑是一柄双刃剑,有利必然有弊,论证立法效果好坏,关键要看利大还是弊大。设立交通肇事罪,一样可能导致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是不是就该把它从刑法法典上取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又凭什么把“可能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当成拒绝立法惩治“见危不救”的理由?有限制的见危不救罪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 很明显,层出不穷的“见危不救”事件一再发生,说明道德本身的强制机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灵,说明停留在口头上的谴责和倡议拯救不了道德的失灵。如果我们还坚守“无恻隐之心非人也”的道德训诫,我们就没有理由为见危不救辩护。所以,以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对美德的坚持、和对和谐的追求来呼吁:“见危不救”应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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