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之五理赔实务规程(接报案查勘定损等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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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 赔 实 务,车 险 部 2006年06月,适应强制保险的要求 适应工作流系统的要求 适应新的各项理赔制度的要求 新版理赔实务规程在04版实务规程的基础上作出了大量修订,与现行的理赔实务要求完全吻合,是今后理赔各岗位实务操作的依据。,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原则,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报案,报案工作统一由95590接报案专线负责, 委托或接受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 1、产生条件: 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现场查勘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 2、代为查勘定损的工作内容: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

2、损失情况确认书。 3、查勘费的收取: 代查勘费按每份收取*元,待查勘费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后在赔款中支付。,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调度,1、查验保险情况 对本方车辆,查验客户的“强制保险标志”、“保险证”或商业保险单,并与“报案记录(代抄单)”中的承保险种进行核对确认。 对第三方车辆,查明保险情况。若第三方车辆已办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应在现场查勘记录中记录其保险公司的名称和电话,以方便后续处理。 2、查勘记录中事故估损金额 在查勘记录中,事故估损金额应区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查勘,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查勘,3、涉及待查勘的情况 1)我公司先到现场 2)其他公司先

3、到现场 4、 事故任何一方车辆的估计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应要求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以便商业保险的承保公司能顺利进行赔案处理。 查勘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对事故真实性的了解审核; 2)对多次出险案件出险痕迹核对、以前出险情况的了解。,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立案,1、估损金额的确定 估损需要对强制险和商业险分别进行估损。 2、对重大案件的跟踪管理,定损环节的操作与原有操作无较大变化,强制保险对定损操作无明显影响 定损人员严禁由修理厂代为填写定损单,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定损,1、对提交的换件清单资料的审核 1)换件清单录入是否规范 (换件名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换件项

4、目) 2)是否存在不合格项目 2、换件项目价格的审核 1)市场询价、系统查询价格 2)价格审核、提交核损(超权限提交总公司报价中心核价) 审核定损岗提交的换件项目是否为新车出厂时车辆标准配置的零部件,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核价,是否超过权限,定损换件价格是否合理,超过权限,初核,提交上一级核价,1、换件清单录入是否规范 2、是否存在不合格项目,未超过权限,不合理,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定损,合理,提交核损,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核价,规程中增加了人伤核损,其余内容无较大变化。,新版理赔实务规程修订要点核损,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一)什么是抢救费用?,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

5、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支付、垫付的定义,抢救费用的支付是指对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因受害人抢救需要,由保险公司在正常理赔结案之前先行予以支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 抢救费用的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强制险责任范围内的四种特定交通事故,在致害人支付受害人抢救费用不足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先行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同时取得向致害人进行

6、追偿的权利。,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二)支付、垫付的联系与区别,联系: 1. 都在强制险中发生的,都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支付的费用; 2. 都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审核,最高限额都是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3. 在程序上都是由交警部门通知,并提供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供审核的情况下发生。,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二)支付、垫付的联系与区别,区别: 1.抢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事故本身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抢救费用垫付则是在事故本身不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发生; 2.支付的

7、抢救费用不存在进行追偿的问题,而垫付的抢救费则还可以向致害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3.抢救费的支付与垫付的前提条件不同,而抢救费的垫付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仅在发生条例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即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等情况; 4.从公司的处理流程来说,抢救费用的支付走的是预赔的程序,而抢救费用的垫付则将适用单独的垫付程序进行处理。,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1、无驾驶证;醉酒 2、被盗抢期间肇事; 3、被保险人故意。,1、抢救费用超过强制险责任限额; 2、肇事车辆未保强制险; 3、肇事逃逸。,支付,保险公司垫付,基金 垫付,三、强

8、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三)抢救费用支付的条件,1.交通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 2.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 3.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 4.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5.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四)抢救费用垫付的条件,1. 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但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

9、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 致害人向医疗机构支付的抢救费用不足; 4. 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5. 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五)支付和垫付的标准,1. 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致害人支付不足的部分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2. 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

10、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六)支付和垫付的方式,1.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2.或将支付、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 不进行现金支付、垫付,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七)支付和垫付的审批,1. 费用审核:分公司人伤核损人员; 2. 审批:分公司具有相应核赔权限的人员。 对具备合格人伤核损人员的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可以考虑授予其支付和垫付的审批权限。 3. 所需单证 1).被保险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复印件; 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要有监护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安机关交通管

11、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垫付) 4).抢救医院的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垫付),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八)支付和垫付的流程,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九)异地出险垫付的处理,1. 原则上由承保公司进行垫付处理; 2. 承保公司对出险地医疗费用标准存在疑问,出险地公司的人伤核损人员应给予协助。,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十)追偿处理的意义,1. 追偿收入可观,对降低赔付率、改善经营状况有帮助; 2. 积极追偿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只赔不追,必将导致更多赔案的发生; 3. 通过追偿可以进一步弄清案情,有助于查明错赔和骗赔案件; 4.追偿过程中可以获取大量承保时需要的信息,有利于以后的承保工作。,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十一)追偿处理内容,三、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与追偿,十二)放弃追偿的处理,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考虑对垫付款放弃追偿: 1)垫付金额低于3000元; 2)经过追偿努力未果,继续追偿会产生较大费用; 3)追偿期限超过半年; 2. 若致害人死亡或确实无偿付能力的,也可以考虑放弃追偿。 放弃追偿应经分公司审批同意。,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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