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收集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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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新疆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 黎 波 2016.06,审判中心主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改革项目,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讲,这是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中涉及诉讼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说,就是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包括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在内,审判程序是中心,我们要制定一种侦查、起诉服务于审判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就是要突出以法院庭审为中心,这是审判中心的内核,而法院庭审的中心则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认定。,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2、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新的刑事诉讼法发布,同年11月、12月“两高”分别发布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全面地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取证合法性认定规则,也就是从法庭审判的角度来审视侦查取证工作。 在实践中,做到什么程度才能证明取证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各类证据在侦查实践中的出现概率,我主要分六个部分向大家汇报:一是物证、书证的取证合法性;二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合法性;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取证合法性;四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取证合法性;五是辨认笔录的取证合法性。六是鉴定意见、视听

3、资料、电子证据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材料的合法性。,需要说明的是,我跟大家交流的是取证的“合法性”而非“技术性”。,第一部分:物证、书证的取证合法性,取证程序是物证、书证合法性的基础和保障。严格规范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移交等程序,是避免非法取证和出现错案的有效手段之一。物证、书证的合法取证程序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固定、保管、移交等程序。,物证、书证的原件就一定比复制品、复制件更有证据价值吗? 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表达的书证与书证原件不一致的怎么办? 犯罪工具在证据库里保管不善导致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你如何证明你所保存的正是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 ,一个物

4、证、书证的源头、提取、收集、保全、到法庭上出示的整个动态过程都要得到充分的证明。让人相信没有伪造和变造,与原来的那一个具有同一性。我们把证明案件的来源、提取经过、收集过程以及法庭上出示的跟原来的证据是同一个的证明过程,叫作鉴真过程。,“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里有两个排除规则:一个是物证、书证来源不明,没有附有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另一个是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物证、书证的固定、保管和移交关系密切的一个重要的部门规章在2015年9月1日实施公安机

5、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需要我给予重视。,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

6、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二部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合法性,取得证人证言,首先要注意证人的资格。 禁止以胁迫方式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禁止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诱导。 必须排除证人、被害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7、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有个案件,父母证明儿子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死刑。儿子抢劫杀人的事实清楚,判死刑没问题。但是,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没有户口底卡,没有出生证明,同学、老师对被告人年龄有证大、证小的不同证言。只有被告人父母证实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属于较为可靠的证言。公安、检察以及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被告人满十八周岁的证据没有问题。而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还是证据不足。,按照办案人员的判断,父母不能害儿子。儿子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父母肯定会提出来。这是个生活常识。但是,现在需要证明

8、的是法定问题,而不是本案抢劫事实这一自然犯罪问题,本问题的法律意义(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被告人父母并不清楚。,当事人在山区,地方落后,农村深山里的人怎么会知道未满十八周岁不能判死刑呢?如果判了死刑,将来普法到了山区,或者有懂法律的人跟被告人父母讲了,给他们出主意,说只要说当初记错了,就能得到一笔赔偿。 这样的申诉若到了我们司法机关我们该怎么办?,当初就是信被告人父母一句话,现在为什么不信?这是否是一个铁案?我们如果再多做些工作,找到和被告人同一年出生的或者早一年晚两年出生的孩子,把人家的年龄问清楚,把他们的户口找到。比被告人晚出生的孩子如果都年满十八周岁了,那被告人肯定也应该满十八周岁了。,第

9、三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取证合法性,一是如何理解刑讯逼供? 二是如何避免诱供嫌疑? 三是如何看待翻供问题? 四是如何把握讯问的基本规则? 地点、时间、录音录像,第四部分:勘验、检查笔录的取证合法性,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活动。勘验检查笔录虽然无法直接用来证明犯罪事实,但该证据却是很多其他重要证据的基础和来源,很多关键性的物证均派生于此。,第一,制作顺序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顺序一致。 第二,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 第三,要有逻辑性,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第四,笔录制作应当场完成,核对无误后必须由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盖

10、章。,第五部分:辨认笔录的取证合法性,侦查机关应当建立一个统一、严格、规范、固定设置的辨认地点,并设有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辨认条件具备时应当尽快组织辨认。 什么样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六部分: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材料的合法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11、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大家注意一下。,案例: 2005年库尔勒“雷香国” “一命两尸”案 2015年克拉玛依失踪老人亲子鉴定异常案,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主要有三个问题: 一是不管是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电子证据都要充分证明,其提取、收集、传递、出示都应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内容出现剪辑、伪造、变造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一旦出现争议,要运用专家的智慧,对它进行鉴定,对照鉴定意见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看能不能对有矛盾的部分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

12、材料。 第一,它属于证人证言,不是书证,它形成于案发之后; 第二,作为证人证言,它不同于传统的证人证言; 第三,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提交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就可以了。,刑诉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无需举证,只要提供线索即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在犯罪现场以及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辩护的,应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证据,但这不是举证责任。,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不能再出现“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这样的表述。,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首先要统一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所采用的证据标准。衷心希望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能为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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