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宪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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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许崇德 胡锦光 李元起 任进 韩大元 编,前言,一、宪法学研究对象 第一,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 第二,研究宪法的历史。 第三,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第四,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二、宪法学的体系 三、宪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学习意义 四、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第一章 宪法总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第四节 宪法结构 第五节 宪法修改 第六节 宪法解释 第七节 违宪审查,第一节 宪法的

2、概念和本质(一),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二)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国家组织法。 (三)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四)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了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五)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二),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与法律

3、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三),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宪法分类主要有两种:即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

4、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二),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二),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毛泽东将宪政与民主事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征。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

5、律。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二),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宪,即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制宪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宪政的水平。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保障统一宪法秩序的形成是实行宪政的关键。 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

6、家,是实行宪政的基础。 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第四节 宪法结构(一),一、宪法结构体系 (一)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概括起来,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宪法序言: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等 2.宪法正文 :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3.附则 :规定了如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等。 (二)宪法序言的地位及法律效力 1. 全部无效力说。 2. 部分有效力说。 3 .强于正文效力说。 4全部有效力说。,第四节 宪法结构(二),二、宪法规范

7、(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对于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假定、处理、后果),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第四节 宪法结构(三),二、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第四节 宪法结构(四),二、宪法规范 (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宪法

8、规定了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及其他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第四节 宪法结构(五),三、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一)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

9、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一般法律。,第四节 宪法结构(六),三、宪法渊源 (三)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宪法惯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 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 第三,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作用。 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为宪法的正式内容。,第四节 宪法结构

10、(七),三、宪法渊源 (四)宪法判例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美国宪法中对司法审查权的归属没有作出规定,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第四节 宪法结构(八),三、宪法渊源 (五)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

11、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司法审查制国家的法院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过程中所作的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之中。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第四节 宪法结构(九),三、宪法渊源 (六)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 各国在宪法上通常规定“诚实履行国际条约原则”,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关通常也不对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第五节 宪法修改(一),一、宪法修改概述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

12、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不同。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修宪权)存在着联系和差异。 制宪权决定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第五节 宪法修改(二),一、宪法修改概述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已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

13、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为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第五节 宪法修改(三),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成为一种形式上的要件,也对宪法修改机关构成形式上的限制。,第五节 宪法修改(四),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从总体上说,宪法修改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全面修改 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

14、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二)部分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三)无形修改 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第五节 宪法修改(五),宪法修正案 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宪法修正案主要有

15、以下三种功能: 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第五节 宪法修改(六),四、宪法修改程序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但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修改程序极不一致,通常包括提议、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五个阶段。,第六节 宪法解释(一),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机关与违宪审查机关在各国通常是同一的,但宪法解释与违宪审

16、查却有着不同的含义。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法。,第六节 宪法解释(二),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 宪法修改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宪法解释所引起的社会震动要远远小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优先适用,只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宪法修改的方式”是各国在区分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时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宪法解释(三),宪法解释的作用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宪法解释 1.以阐明宪法的基本精神 2.明确宪法规定的确切含义 3.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可以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 4.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 5.及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作用。,第六节 宪法解释(四),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由普通法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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