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我国死刑存废》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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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1) 本科生毕业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题目:目: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 OnOn keepingkeeping oror abolishingabolishing deathdeath penaltypenalty 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 学生姓名(学号):杨偈(2007143141) 指导教师(职称):桑爱英(讲师) 专业:法学 年 级 ( 班 级) :2007 级法学班 2011年 6 月 18 日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1) 诚信承诺诚信承

2、诺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 我承诺在毕业论文活动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论 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如有违规行为 发生,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学校的处理。 学生(签名) :杨偈 2011 年 6 月 18 日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1) 摘摘 要要 自 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 来,人类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已有 240 多年的历史。事实表明,死刑的限制或废止已 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已于 2011 年

3、 2 月 25 日表决通过,取消了 13 种罪名的死刑,年满 75 岁的老人有条件免死。这标志 着被理论界争论已久的中国死刑存废问题进入立法操作层面并得到了立法的认可。 但这并不表明死刑存废之研讨就此了结而可以被束之高阁,其恰好是中国死刑存废 问题探索的开始。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继续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而在这样的 大环境下,中国死刑制度的下一步将何去何从?显然,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理性 选择,是且只能是“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立法层面上的限制、司法层面上的限制 以及死刑执行层面上的限制。同时,需要众多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八) 的基础上 继续奋斗,继续为中国死刑制度的未来寻找出路。 关键词关键词

4、 死刑; 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 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AbstractAbstractAbstractAbstract Since Becaria first gave an opinion on abolishing and limit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1764, there is a controversy about abolishing or keeping death penalty that has been for more than 240-year history. During about this two hundred years, th

5、ere are many controversies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s on it. Obviously, limiting or abolishing death penalty has become a choice of most countries.Amendment VII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as already been committed consideration onAugust 23, 2010, and it plans to abolish 19.

6、1% death accusation. This symbolizes that abolishing or keeping death penalty has been already approved by legislature on the operation plane. However, it not indicates the end of abolishing or keeping death penalty or is set aside. On the contrary, it is just the beginning of study of abolishing or

7、 keeping death penalty and it is necessary to go on discussing the problem of it. In such an entire global environment, where is 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to go? Obviously,The current stage of the China death penalty system of the rational choice is to a limited reserves the death penalty - Legisl

8、ative layer restrictions; Judicial level restrictionsand the death penalty on the challenges the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1) restrictions. At the same time,need many scholars in criminal law amendment on the basis of eight continue to struggle, continue to the future of the death pena

9、lty for finding a way out. KeyKeyKeyKey wordswordswordswords Death penalty; Reserving the death penalty;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Restrictedly reserving the death penalty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1) 目录目录 1 1 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1 2 2 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2 2.12.1 死刑保留论及其述死刑保留论及其述3 2

10、.22.2 死刑废除论及其评述死刑废除论及其评述 6 3 3 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 7 3.13.1 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7 3.23.2 我国我国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有限制地保留死刑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8 3.2.1 死刑不能废除 8 3.2.2.死刑适用的限制 12 3.2.2.1 立法层面上的限制 12 3.2.2.2 司法层面上的限制 14 3.2.2.3 死刑执行层面上的限制 16 4 4 4 4结语结语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

11、1) - - 1 - 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 杨偈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2007143141)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 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故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自 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 来,人类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已经悄然走过了 240 多年的历史。在这两百多年的沧桑 历史中,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和学术成果层出不穷,死刑的废止或限制,似乎已成 为一股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 据维基百科统计,截止 2009 年,全球

12、有 139 个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占全球国家总数的 70%。目前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国家中,有中国、美国、日本和印 度还保留着死刑。 我国目前对死刑适用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慎用死刑” 。但现行 刑法有多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多达几十种,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非常多的。 但值得欣喜的是,在赵秉志、陈兴良等众多学者以及各界人士多年的辛勤研究和号 召下,于今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终于对我国学 者谈讨多年的死刑存废问题作出实质性回应,草案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 死刑设置,占我国现行死刑罪名总数的 19.1%。虽然这次草案取消的死刑罪名

13、多属 于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罪名,但它对于开启我国死刑限制、废止之路具有里 程碑的重大意义。 显然,死刑的限制或废止已成为世界上占绝对多数国家的选择,似乎成为一股 强大势力,冲击着人类几千年以来毫不质疑的死刑适用问题。在这样的全球大环境 下,中国死刑制度的下一步将何去何从?是盲从而废止还是立足于自己的国情而对 其做出理性限制? 1 1 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罪犯处死的一种刑罚,它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 罚方法。由于人的生命具有最为宝贵的、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 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张明楷.刑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

14、学出版社,2007,7.第 128 页.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5187195631) - - 2 - 死刑是一种杀人行为,但与一般的杀人行为不同,它是经过法定的审判程序,以国 家的名义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只有经国家授权的司法机关 才有权对某人判处死刑并将其处死,因而死刑不同于私人复仇, 它是一种“国家 化”的、 “合法化”的杀人行为。 死刑,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有着其产生、发展、旺盛, 直至消亡的过程。那么,死刑究竟起源于何时呢?国外学者很少提及此问题。我国 学者对我国死刑的产生大致有如下观点: 其一,认为刑罚(包

15、括死刑)产生于五帝时代的虞舜后期; 其二,认为死刑产生于夏朝; 其三,认为死刑萌芽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朝; 其四,认为中国的国家和法起源于黄帝时代,距今约有 5000 年的历史。 虽然不能对死刑起源从全球范围内作出确切的考论,但我们仍可以从远古人类 处理氏族争端的行为方法之中窥出死刑起源以及其发展的一些踪迹和规律。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结群而居。在食物极其匮 乏的时代,大家为了填饱肚子存活下去,人们之间以及族群之间的“为食而争”的 现象就极为常见,因此便会产生杀人以及族群之间互相杀戮的现象。 由于当时并没有国家及法律,人们解决互相之间的矛盾的途径就只能是“同态 复仇” 。 “同态复仇”的表现是,如果你砍掉我一只脚,我或者我的亲属也要砍掉你 的一只脚。这种没有国家及法律规制的解决矛盾的原始手段,在愚昧落后的原始社 会普遍存在着,人们对此种化解矛盾、解决纠葛的手段也深信不疑,没人能提出质 疑。但这种“同态复仇”的方法会造成冤冤相报的恶果,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矛 盾,还会破坏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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