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专业法律文库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法规(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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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 -4 4 天津天津融资租赁相关政策融资租赁相关政策 二一四年五月二一四年五月 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 -4 4 目目录录 1.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 号) 01 2.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 号) 04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 【2011】1051 号) 05 4.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 号) 07

2、 5.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 号)10 6.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39 号12 7.交通运输部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的复函 (交函海 【2013】 161 号) 13 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 -4 4 第 1 页 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津政发【20102010】3939 号)号) 制定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颁布日期:2

3、011.09.222011.09.22 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11.09.222011.09.22 为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和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租赁业发展并成为我市重要的金融主导产 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租赁公司设立发展一、支持租赁公司设立发展 (一)支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对出资人为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具有时效的,天津银监局要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并 帮助申请人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二)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 司。对出资人为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

4、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资料齐 全并具有时效的, 市商务委要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审核 上报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搞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支持企业申请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对出资人为 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 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具有时效的, 市商务委要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帮助申请人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融资租赁试 点。 (四)支持设立经营租赁公司。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经营租赁公司。对出资人为符合 资质要求的法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成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 申请书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手续。 二、明晰权属和办理权证二、明晰权属和办理权证 (五)依法明晰权属并办理权证。有关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租赁公司、承租人 等法人要提高资产率, 保证资产有效化, 建立资本权属清晰、 财务关系明确、 资产负债合理、 依法合规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合规使用,资产安全完整,权属清 晰可靠,权益及时有效。要明晰产权、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权、 排 放权、勘探权、开采权、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等各种权属,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权证, 依 法维护自身权益。 (六)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权属权证。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 应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移

6、、权属转让等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 办 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 (七) 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 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 事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 融资租赁系统)办理融资租赁合同登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的规定,填写登记内容,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八)各金融机构及其他利权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有义务登陆征信中心 融资租赁系统,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 业务的必要程序。 (九)办理登记

7、公示的租赁物权属认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经在征信中 心登记公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依照融资租赁 公司与承租人的约定, 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 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 -4 4 第 2 页 (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全面拓展业务范围。 本市范围凡依法取得融资租赁资格的融资 租赁公司, 可以在与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购买有关专营设备的承租 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购置有关专营设备。 (十一)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和权

8、属转让程序。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原则上要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资产售价、回租价或回购价。 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确定价格。 国有企业、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 到产权交易部门挂牌 交易,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免缴挂牌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 三、支持租赁市场发展三、支持租赁市场发展 (十二)支持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调剂 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 资产业务规模。支持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

9、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支持 保险企业用债权、 股权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租赁业。 支持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 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 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支持租赁公司开发新产品。支持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 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 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 多样化综合服务。 (十四) 发

10、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政府主管部门和特定目的公司要研究新建供水、 供气、 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所需机器设备的融资方式,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融资,降低项目总 投资及所需资本金。 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回购, 进一步 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要组织负债率高的特定目的公司通过售后回租回购方式减少负 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十五)支持发展风险租赁业务。鼓励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 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 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

11、合型服 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等协作共用网络,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十六)推行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企业要更 新观念,制定和实施“轻资产”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使用租赁公司产品,发展资产轻量化生 产经营方式。 要组织负债率高的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回购方式减少负债, 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 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十七) 设立租赁公司整合资产资本。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调整资产管理和资 本运营思路,通过设立租赁公司整合资产和资本,将分散使用、利用率低的专用设备、通用 设备集中起来,通过租赁经营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十八)租赁公司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

12、式。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相 关产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不断开发新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满足大众化和 个性化市场需求,使租赁业发展成为重要的金融产业。 (十九)支持租赁公司发展客户和合作伙伴。支持租赁公司与船舶、飞机、轨道交通和 大型设备等生产商、经销商、运营商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企业、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 学 习借鉴国际惯例,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租赁业务发展模式,建立成熟完善的租赁业市场。 四、支持租赁业务和租赁融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四、支持租赁业务和租赁融资发展的财税政策 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国家及部分地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编- -4 4 第 3 页 (二十)船舶出

13、口退税政策试点。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天津市 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 号)精神,对在我市登记注册 并属于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 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 项免征增值税, 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 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等要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加强协调沟通, 做好税收征管和退税工作。 (二十一)政府补助。 对 201

14、2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 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补助 2000 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 助 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以上补助在注册资本 到位后拨付。 对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 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 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 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 门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

15、补助,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租用的办 公房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 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 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由税务登 记地财政部门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 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 2012 年 1

16、2 月 31 日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 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按其缴纳契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前 三年按其缴纳房产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二)税收政策。 1. 税收抵免。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 司法人机构, 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承租方 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 期间发生变化, 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 承租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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