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合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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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合同解读,工程保险,承保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主要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合同边界,主要内容,工程保险概念,主要内容,承保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主要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合同边界,1. 承保财产范围,1.1 被保险人 1.2 保险标的 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承包商/供应商 -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商 工程承包商 合法分包人、指定承包人,其他方 - 设计师 咨询工程师 顾问 项目经理,项目业主 - 项目公司 - 所有现存或今后可能组建或收购的相关公司或机构,项目贷款人,被保险人,项目业主,承包商/供应商,其他方,贷款代理行,1.1 被保险人,1.

2、 承保责任范围,1.1 被保险人 1.2 保险标的 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2 保险标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各类原材料、存货、预制件、办公设备、工程设备等形成构成电厂固定资产的财产和费用。,物质损失部分,物质损失的保险标的 财产 相关费用,保险标的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保险合同载明工地区域内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1.2 保险标的,不包括承包商的作业设备及其备件(这部分财产属于承包商自有财产不在承保范围内),但包括业主投资并向承包商提供的作业设备。,物质损失部分,1.2 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部分,1. 承保责任范围,1.1 概念介绍 1

3、.2 保险标的 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物质损失 保险金额,完工 总价值,等于,保额与工程 造价的关系,包括原材料费用、工程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项目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作业设备的费用。,由于保险合同先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署,当时合同中所载的各工程保险金额的订立依据为项目业主编制的投资概算。,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项目实际完工后,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按交工验收时确定的合同价格调 整本项目的最终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兹经

4、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是基于预计合同金额,保费按照各方同意的费率,且基于预计合同金额计算的预付保费。待最终合同金额确定后,应按相应合同决算金额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最终合同金额尚未确定,按合同签约金额调整。根据最终的保费和预付保费之间的差额将被多退少补。,第三者责任部分的赔偿限额,1.3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xxx万元,无限额,每次事故,累计,主要内容,承保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主要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合同边界,2. 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 2.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责任范围 2.3 附加条款 2.4 保险期限,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

5、期限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各类原材料、工程设备,风险因素,损失产生,损失产永久工程所在地、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存储仓库、取沙区、弃泥区、临时工程所在地,所有场地之间往返途中。,2010.12.21-2016.12.3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自 然 灾 害,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意 外 事 故,2. 承保责任范围,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 2.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责任范围 2.

6、3 附加条款 2.4 保险期限,2.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责任范围,2. 承保责任范围,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 2.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责任范围 2.3 附加条款 2.4 保险期限,2.3 附加条款介绍,本保险合同附加条款,扩展类附加条款 扩大被保险人的保障/保险公司的责任(责任、标的、期限) 规范类附加条款 针对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或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免产生误解和争议

7、。 特别制定条款 根据项目特点特别制定条款,2.3 附加条款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特色定制条款介绍,内陆/海上运输扩展条款,等待费用条款,额外工作条款,50%预付赔款条款,海上取消费用条款,保护现场条款,a,b,c,e,f,g,d,检测、重新测试、试验条款,2.3 附加条款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特色定制条款介绍,赔偿范围:本合同工程所需材料、物料、预制件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供货地点运到施工现场或这类财产在施工现场运输、拖航及装卸过程中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xx万元。,案 例,2.3 附加条款介绍,赔偿范围:被保险财产损失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检测、查漏、重

8、新测试、试验或需要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xx万元。,2.3 附加条款介绍,前提: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赔偿范围:为了使参与维修工作的船舶、船只、作业设备避免恶劣天气(包括台风等)而发生的等待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xx万元,2008年,海上油田群电网系统遭台风,电力组网破坏掉,电缆在涠洲终端的上岸段基础被完全掏空。 等待费用:抛锚等待,海上施工人员,设备窝工等费用。,案 例,2.3 附加条款介绍,案 例,前提:由于保险事故直接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安置或定位错误; 赔偿范围:必须发生的定位、再定位、下沉和固定被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

9、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xxx万元,2009年,深水导管架钻采平台 一侧导管喇叭口变形损坏。 额外费用:导管架重新定位、安装以及相关技术支持费用。,2.3 附加条款介绍,案 例,2.3 附加条款介绍,对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除应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外,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部分也应支付50%的预付赔款。,2.3 附加条款介绍,为使被保险人及时进行施救以便降低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运营,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第一时间拍照、做相应记录并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减损措施,即不要求完全保护现场(如

10、需要必须保留事故现场的,保险人应即刻书面通知被保险人),2.3 附加条款介绍,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特色定制条款介绍,养殖类特别条款,社会活动责任条款,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地下光缆、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2.3 附加条款介绍,f)地下光缆、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前提: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光纤、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赔偿范围:仅限于光纤、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直接损失),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案 例,- 珠江口海底天然气管线 通讯光缆区 珠海港航空油海底管线区,a)养殖类特别 条款,承保范围:本工程施工期间对养殖类海洋生物造成损失

11、或损坏,依法应负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xx万元,2.3 附加条款介绍,保障范围:在保险合同所涉地点举行活动时(包括但不限于论证会,招标会,答疑会,开工典礼,竣工仪式等),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访客、嘉宾等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2.3 附加条款介绍,赔偿因合同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意外事故导致工程现场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2.3 附加条款介绍,2. 承保责任范围,2.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 2.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责任范围 2.3 附加条款 2.4 保险期限,

12、施工期,试车期,保证期,4年的建设期+180天延期,24个月,- 起保日(2010.12.21) - 施工正式开始 - 工程物料运抵工地之时,临时完工接收日 (完工证书注明日) 临时完工证书签发,- 保险期限结束: - 最终完工 - 证书签发日,2.4 保险期限,(2014.12.31),主要内容,承保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主要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合同边界,3. 责任免除,3.1 总的责任免除 3.2 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 3.3 第三站责任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a) 本项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以及免赔率,3.1 总的责任免除,3.1 总的责任免除,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行

13、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各种污染,c)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a)部分不可抗力,b)停工,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 失、费用和责任;,3. 责任免除,3.1 总的免责条款 3.2 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 3.3 第三站责任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a)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b)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c)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

14、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d)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包装物料的损失;,e)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3.2 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3. 主要免责条款,3.1 总的免责条款 3.2 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 3.3 第三站责任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3.3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特别免责条款,免责条款,(a),(b),(c),发包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发包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

15、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承保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主要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合同边界,主要内容,5.1,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若此类改变若不符合项目业主的项目管理规范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5.2,应定期(每季度)向保险人提供工程进度报告;,5.3,应在危险海域应设置明显标志;,4 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5.4,应保证各种施工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及自然条件;,5.5,夜间(处于施工海域的)在建或完工的保险财产上应设

16、有警示灯;,5.6,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4 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5.7,在整个保险期间关注并取得气象当局每天发出的天气预报,在暴风雨来临前的12小时内与气象当局保持紧密的联系。,5.8,保证项目现场与公共航道的距离应满足海事部门的相关 规定及施工规范。,5.9,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尽最大可能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4 被保险人的重点义务,5.10,【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立即通知保险人 3)保护事故现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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