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和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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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技术交易奖励补贴政策宣传培训月,武 汉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武 汉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武 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和技术交易奖励优惠政策及落实,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目 录,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2、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力度的加大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

3、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的企业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享受的企业: 本通知适用

4、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但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享受的研发活动,能享受的研发活动:除下列活动之外的研发活动都能享受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

5、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享受财务条件,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研发费用各项

6、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享受的标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其中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换言之,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从形成当月起,至少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50%摊销的税收优惠。,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

7、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的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

8、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9、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第项至第 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10、费用。,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可加计

11、扣除费用范围,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企业委托境外

12、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政策特点,研发活动范围放宽: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发生的研发活动均

13、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 研发费用范围扩大: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放宽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政策特点,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简化费用归集与核算: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 减少审核程序: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

14、存备查即可。(我市已实行电子化备案、税务部门提交鉴定),加计扣除备查材料,企业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必须要有的):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注:受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的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和合同),加计扣除备查材料,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

15、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特别说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十一)中第三款中指出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取得地市级

16、(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即将出台的新政,政策落实,实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化管理,http:/www.hbwhrd.org/,,www.whtm.org,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申报要求,在国税纳税企业在系统中打印表格,跨年度项目:更改当年变化了的信息,如年度经费、研发人员、年度工作及成果报告等,申报加计扣除流程,一、企业注册 二、建立年度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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