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奖助学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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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奖助学金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及学校对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200231 号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及长安大学学生奖励及资助规定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疆少数民族奖助学金获得者的 筛选与评定必须坚持育人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督促履行缴纳学费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合理,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的原则;坚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与管理等原则;坚持综合考评学生的学业成绩与其家庭经济情况及

2、现实表现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规 定的特殊经济困难 学生的界定,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程序予以确认,报学生工作部核准。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普通高等教育统招全日制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第四条 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的 资助范围是:我校根据国家计划在新疆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的统招全日制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第五条 奖助学金、资助学费来源渠道包括如下三方面:1.政府专项资金,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的资助内地高校

3、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专项经费;2.社会合法资助的赞助经费;3.其他合法来源。学校将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筹措少数民族学生的专项奖助学金资金。第六条 享受奖助学金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七条 奖助学金等级标准:奖助学金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 3000-2500 元/ 年,二等 2000-1500 元 /年,三等 1000-500 元/年。学校根据每年资助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和要求,确定奖助学金的等级标准、人数、总金额等指标。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2.学习主观不努力,2 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3.虽未受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4.活动者;5.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者;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不节俭者。第九条 在新疆少数民族学生 奖助学金 评定中,要适当注意向“ 民考民 ”(经 2 年预科后进入我校)的学生倾斜。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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