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易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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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内易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及防范对策以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检察为视角刘树金 王平(内容摘要: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人员在从事监管事务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而实施的各种犯罪。它不但破坏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侵犯了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看守所内易发职务犯罪几个主要环节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源,并从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深化阳光检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关键词:看守所 职务犯罪 主要环节 诱因 防范对策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

2、服刑人员的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一些监管干警因虐待被监管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管人者”沦为“阶下囚”,这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职业形象,也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提出了挑战。 因此,检察机关应着力分析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惩防力度,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由柔性向刚性方向发展。一、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主要环节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看守所

3、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提升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地位和声威的最有效途径。1 无论是查办犯罪还是预防犯罪,只有对职务犯罪滋生的环节有所了解,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根据近年来派驻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区看守所的区域特点,笔者认为易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如下: (一) 收押和出所环节看守所的收押活动主要包括查验法律文书、健康检查(由看守所医生进行)、检查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收押登记、拍摄照片和按捺指纹、履行告知程序和送入过渡监室。2出所活动主要包括核对法律文书和出所人员身份,并对出所人员进行人身和携带物品检查。对每一名被羁押人员而言,收押是在看守所羁押活动的开始,出所是在看守所羁押活动的终结

4、。在这两个关键的环节上,监管干警极易在检查新收押人员和释放出所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过程中,出现检查不认真、不细致而导致违禁物品被带入或出现通风报信的问题,或者将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等不适宜羁押的人予以收押。这种因对岗位职责漠视导致的失职、渎职行为,一旦造成被监管人伤残、脱逃等严重后果,将直接导致渎职类犯罪的发生。(二) 提讯提审工作环节看守所的提讯提审工作包括核对提讯提审证和提讯提审人员的工作证件,审查登记后,将被提讯、提审人员送讯问室或提交提讯提审人员,提讯提审完毕,看守所干警应当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押回原监室关押。提讯提审工作看似很简单,但在实践中,一人提讯多人、一次提讯多人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5、,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监管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谨极易引发串供甚至集体脱逃现象的发生,这就为滋生渎职类职务犯罪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三) 管教管理教育环节管教岗位可以说是看守所的核心业务岗位,它直接管理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值班安排、学习、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娱乐、劳动、通信、家属会见等,通过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确保监所安全。由于目前北京市实行看守所管教民警主协管制度,即每两名管教民警互为主协管关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立即启动协管程序,这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脱管现象,但也造成了管教之间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丧失。3 个别管教人员违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外传递纸条、打电话,或携带限制性物品,对在押

6、人员进行特殊照顾等现象客观存在。如我院监所处 2010 年查办的区看守所管教赵某受贿一案中,其便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多名在押人员提供食品、香烟、传递纸条、打电话,并收受多名在押人员的钱款达 39.2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 械具和禁闭使用环节看守所在监管工作中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是维护监管安全和加强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然而,一些监管干警为达到压制在押人员的目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制式械具及滥用械具,甚至把禁闭室设置成体罚虐待的场所,以致造成在押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不仅严重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损毁了监管干警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造成极为负面的社

7、会影响。(五) 会见、通信工作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是判决生效前不允许与家属会见。看守所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工作包括与近亲属会见、通信和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目的是让已判刑在押人员与家属有一个见面的机会,使在押人员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与关怀,使家属看到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教育和改造下所取得的进步。但司法实践中,一些看守所干警视法律而不顾,滥用职权,受同学、老乡或朋友之托,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会见,更为严重的是

8、,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跑风漏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这种后果在案件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极易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严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六) 刑罚变更执行环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种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整个刑罚执行工作中最重要的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最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看守所内的部分留所服刑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获得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在这种情形下,渎职犯罪往

9、往与受贿犯罪同时呈现。4二、看守所内职务犯罪发生的诱因分析在当前形势下,看守所内职务犯罪呈现出主体特殊性、行为隐蔽性、取证困难和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这既是我国社会处于重要转型期各领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大背景在看守所工作中的必然反映,也有看守所作为监管机关面临种种严峻考验的特殊原因。(一) 现阶段看守所干警的职业素养与看守所承担的严肃职责不相适应,一部分监管人员执法理念有偏差、特权思想严重,是看守所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根本原因监管工作在现阶段面临的更为繁重的任务对干警的执法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社会不良风气对看守所干警的内心世界也极具冲击力。看守所干警的执法理念稍有偏差、能力稍有欠缺、信念稍有动摇

10、,就可能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一方面,监管干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 ”,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易被感染。再加之部分干警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执法观念淡薄,一旦遇到外界的拉拢腐蚀,常常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易的“筹码”,为被羁押人员及其亲属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断滑向犯罪的泥潭。5我院查办的管教干警赵某就是在外界的诱惑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索贿受贿,为自己编织了一张囚禁之网。另一方面,看守所监管的对象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特定的监管对象,决定了看守所干警相对在押人员高高在上的特殊地位。虽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

11、人权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 ”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在部分监管干警中依然存在特权思想严重、漠视人权保障的问题,违规使用械具,体罚虐待在押人员就是明显的例证。(二) 现行监管系统体制不尽完善,看守所干警职业保障尚有欠缺,是看守所发生职务犯罪问题体制层面的诱因在公安机关的体系结构中,与刑警、预审、法制、派出所等部门相比,看守所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干警中普遍存在年纪偏大,工作动力不足的现象,再加之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无论是管教、看守、押解还是其他工作,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所以部分干警就产生了懈怠心理,这一心理的产生,必然导致警惕性不高和对监管活动的放松,如:当在押人员打闹、争吵时

12、,不及时制止,以致出现事故;不按照规定要求巡视监室,值班时脱离岗位,进而引发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等。6同时,看守所作为监管机关,工作场所往往比较偏僻,工作环境较差,久而久之,在与其他部门的干警甚至是社会“大款”的比较中,一些干警渐渐产生失落心理及不平衡心理,有些人便开始铤而走险,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职权捞取钱财。(三) 内部监督制度缺乏刚性,对执法失范问题重视不够、监督不力,是看守所监管人员在违法违纪道路上越滑越远的又一重要因素笔者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了解到,自 2005 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共下发监管工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定 180 篇,内容涉及监管执法工作、安全管理、管理教育等多个方面

13、,但是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7主要表现在:第一,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看守所干警缺少对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工作中也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不按照审批程序使用械具、使用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非制式械具,造成在押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等。第二,执法方式欠深入。如: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不深入,不认真分析所情动态,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拖延处理,对监室发生打架斗殴或争吵,不及时进行调查,而是用通体处罚的方法解决简单问题,对生病的在押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救治等。实践中,因工作方式简单不深入而导致在押人员死伤等重大事故发生的情况占看守所监管执法中玩忽职守案件的绝大多数。第三,内

14、部监督弱化。由于警力不足、制度缺失等原因,看守所干警间、上下级间的监督相对不足。如:目前北京市实行看守所管教干警主协管制度,即每两名管教干警互为主协管关系,主管干警不在岗时,启动协管程序,这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脱管现象,但仍没有解决管教之间的监督制约问题;虽然使用械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但是所长也往往只进行书面审查,对滥用械具的情况难以发现并及时纠正,这些都为一些管教利用职权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空间。(四) 检察监督不到位,监督方式缺乏刚性,也在客观上给了违法违纪的干警以可乘之机目前,看守所的法律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监督。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这是法治的本质和精髓。而派驻检察

15、室恰恰因为没有完善的立法而导致其权力行使脆弱。同时,因监管场所相对封闭,派驻人员轮岗交流不及时,很容易被监管单位“同化 ”,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往往使监督环境更加复杂、混乱。面对问题,派驻人员往往会陷入监督了有伤情面、不监督有损原则的尴尬境地,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现感情代替执法的现象。8应该发书面意见的,只发了口头纠正,应该口头纠正的,跟踪落实不彻底,结果可能不了了之。(五) 看守所内的职务犯罪犯罪行为隐蔽,查处力度小、数量少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机关也在逐步加大办案力度,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就属于司法机关,再加上案件线索匮乏、线

16、索来源渠道不畅,犯罪行为隐蔽、调查取证困难、案件查处难度大等原因,查办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一直较少。三、预防看守所内职务犯罪发生的建议和对策看守所监管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监管干警身上,但其危害和社会后果却不容忽视,对执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进行预防。(一)坚持不懈抓干警队伍的执法规范化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素养司法制度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目标逐步健全和完善,为看守所中被羁押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议看守所把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羁押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坚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通过以案说法、诫勉谈话等,深入开展价值观、权力观、执法观教育,让每一个监管干警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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