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62017672 上传时间:2018-12-16 格式:PDF 页数:57 大小:664.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5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合同(草案) 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合同(草案) 二一四年十月 二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6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及相关情况 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运作方式、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0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21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1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2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22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26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8 十五、投资理

2、念与投资策略 29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0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1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2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4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5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6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8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1 二十四、风险揭示 4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9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9 二十七、或有事件 50 1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保本产品,各级委托人均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 象,收益水平

3、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因此本集合计划存在运作期间运作财产无 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A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B份额和 次级C份额。按照本集合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 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预计为18个月(可提前终止或展期)。如满足如下任一条 件,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 (1)未发生需次级C份额的委托人补仓的情形;(2)次级C份额的委托人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补仓; (3)若次级C份额的委托人未按照合同履行补仓义务,集合计 划的单位资产净值触及止损线时,管理人有权

4、主动平仓,资产全部变现后,本合 同将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的任何时间,按照本集合计划约定的本合同提前终止的 情形下,优先级份额按照不超过8.5%的年预期收益率(具体的年预期收益率由集 合计划正式推广时确定)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 本合同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 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 为保护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设置补仓预警线、补 2 仓线和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每日 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补仓线和止损线。 1、预警线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0.90元

5、时,若T日收市后本集 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 级C委托人发出补仓预警通知。 2、补仓线 本集合计划的补仓线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0.82元时。当T日触发补仓 线时, 管理人应在T+1日9点半前向次级C份额委托人发出 追加现金通知书 (传 真或邮件方式并电话确认),通知次级C份额委托人进行现金补仓。次级C份额委 托人应于收到通知的次日(T+1日)12点前对是否补仓向管理人进行反馈,并在 T+2日15点前内将补仓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补仓最小资金额度为 使集合计划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恢复为0.90元时所需的现金。 C类份额委托人按 照所持

6、计划份额之比追加资金。 该补仓资金当日计入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但不视为集合计划份额的申 购,不折算成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总数不变,也不改变优先级A、次 级B与次级C的份额配比关系。 如果追加资金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账,或者追加资金虽然按照约定时间到账, 但低于管理人要求的最小补仓额度,则被视为次级C份额委托人违约,次级C份额 委托人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次级C委托人其中一个委托人未按要求进行补仓,则 视为次级C委托人整体违约。 若次级C委托人未按要求追加资金或追加资金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仍触及 止损线时,则根据“止损线”的规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3、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的止损线为集合计划单位

7、净值达到0.75元时,管理人将启动止损 行动。一旦T日触及止损线,管理人有权在满足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的前提下对所投资的股票第一时间进 行平仓,该平仓行为为持续性的不可逆操作(即一旦开始则不会中止卖出或进行 3 买入操作),直至股票完全卖出清仓,清仓完毕后,本集合计划将提前终止。 本合同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 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 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本广发资管翰宇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仅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8、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草案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 各方后续签订的广发资管翰宇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本为准。 1 一、前言一、前言 为规范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 范 (以下简称规范)、 关于上市公司实

9、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 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 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广发 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 承

10、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人民币。 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 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2 二、释义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11、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指 依据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广发资管翰宇投 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所设立的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2、 本合同或管理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指广发资管翰 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本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4、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 实施细则:指

12、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 2014 年 6 月 20 日证监会公布并于 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 公告201433 号) 7、 托管协议,指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协议或合同 8、 风险揭示书,指广发资管翰宇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 险揭示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11、 中国证

13、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资管”) 13、 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14、 推广机构: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 3 15、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 1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管理合同约束,根据 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7、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14、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18、 个人委托人: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能力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 者 19、 机构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风险能力且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20、 优先级 A 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 21、 次级 B 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B 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2、 次级 C 委托人:指

15、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C 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3、 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24、 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25、 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 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6、 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27、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8、 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16、3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 32、 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 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33、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 单位的行为 34、 开放日: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 日 35、 特别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置特别开放期, 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 36、 封闭式:指集合计划份额总额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集合计划委托 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资产管理计划。 37、 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 止的期间 38、 计划年度: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 3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